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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场景12 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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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景13 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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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场景式服务导读:

这里是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公租房服务专栏,如果您是随州市城镇困难家庭、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住房困难人员,想申办保障性租赁住房或者公租房,您浏览本服务介绍,可以在此了解有关政策、查询办事条件、服务流程、指南、渠道等,尽可能为您办事提供方便和服务。若您有好的意见或建议,可以在此查询留言、建议或投诉渠道及方式等。

保障性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房

了解政策

对象范围

申请材料

申报及审核

申请方式

配租方式

先租后售

租售标准

退出标准

查询服务

常见问题

了解政策

对象范围

申请材料

资格审核

怎么申请

申请方式

表格下载

租金补贴标准

违规处理

办理指南

查询服务

常见问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鄂建文〔202145号)、《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鄂建〔20221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随政办发〔2022〕22号)、《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鄂建文〔2021〕45号)精神,结合随州实际,在政府给予政策支持的条件下,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筹集建设运营,面向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及运营。从而有效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

保障性租赁住房服务对象范围主要包括:

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机关人员中在工作地无房及多孩、三世同堂等住房困难家庭;

引进人才在工作地无住房人员。

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应提交或审核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三)工作证明;

(四)其他材料。

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由用人单位按照准入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无用人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区,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其中住房情况提交项目所在地的住房保障机构核查。用人单位或社区将承租需求和审核材料报送至市、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步将承租需求情况抄送至出租单位。出租单位应将申请、审核的材料随同租赁合同建档。

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分为线下申请和线上申请两种模式。

线下申请地址:清河路保障性租赁住房服务中心;

线上申请:在微信小程序上搜索“随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平台”可在线上完成租赁申请、看房、选房、线上签约等流程。

线上操作流程具体如下:

1、微信小程序搜索“随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平台”

2、点击租赁申请,按照流程完善相关信息。

3、在我的申请查看审批进度

4、审批完成后可在小程序上进行选房,缴费等流程

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集中配租和常态化配租。

1、集中配租。集中配租前在微信小程序上发布预分配方案,有配租意向的个人或家庭,填写《随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预分配意向书》。有整体配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意向的用人单位填写《随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整体配租意向书》,交至清河路随州国投保障性租赁住房服务中心。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启动正式配租时,对完成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资格审核、并填报意向书的的预分配对象优先进行集中配租。

2、常态化配租。集中配租后的剩余房源,实行常态化配租,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实行“先到先租,随到随租”。

采取先租后售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租赁满5年后,可申请转为共有产权住房,已交的租金,可以计入购房款。首次购买产权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共有产权住房的出售,由出售人制定销售方案,发布销售公告,明确销售价格、申请审核程序等。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应与出售人签订《共有产权住房购房合同》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管理协议》。

以政府指导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方式,委托第三方综合评定,并向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后实施。原则上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租金的70%确定,每三至五年作为一个调整周期。按照一房一价,以政府指导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方式,委托第三方综合评定,并向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后实施。原则上参照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市场价格,并给予适当优惠。

保障性租赁住房居住人数和人均居住面积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保障家庭住房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退出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继续承租的,按同地段、同品质住房市场价租赁。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经催缴仍不缴纳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居住的;转租、出借、擅自调换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损毁、破坏保障性租赁住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拒不恢复原状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违反上述规定的,出租人应腾退出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根据《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随政办发〔2022〕22号)、《市住建局 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城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补充通知》(随建文202113号)和《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随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租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随建〔202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随州实际,在政府给予政策支持的条件下,有效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等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通过申报、审批、公示,申报家庭可以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或者承租公租房。

(一)城镇低收入家庭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三)新就业职工

(四)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1、湖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报表

2、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户籍证明或者居住证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一)城镇低收入家庭

1、申请人具有市城区常住户口满1年;

2、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市城区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含)以下;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或抚养关系。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1、申请人具有市城区常住户口满1年;

2、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城区城镇居民人均月可支配收入(2994元/月);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含)以下;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或抚养关系。

(三)新就业职工

1、申请人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

2、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且毕业未满8年;在城区创业就业;

3、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4、在城区正常缴存企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5、本人、配偶及子女在市区无房产。

(四)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1、申请人在市城区就业;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有固定经营场所;

3、在城区连续缴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住房公积金24个月以上,且处于在缴状态;

4、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区无房产。

)申请人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行申报住房保障:

1、已享受实物配租;

2、在市区拥有2处(含)以上房产。

自公告发布(市住建局网站)之日起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保障标准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保障标准家庭到户口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社区申报;

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保障标准家庭到所属单位申报。

(一)进入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http://zjj.suizhou.gov.cn/),首页右下方点击“资料下载”,查找申请住房保障相关公告及表格。

(二)进入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公共资源→住房保障,查找申请住房保障相关公告及表格。

1.随州市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内附需提交资料清单)

    随州市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doc

2.随州市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审批表(内附需提交资料清单)

    随州市新就业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doc


《市住建局 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城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补充通知》(随建文202113号)关于租赁补贴保障标准及补贴额度:

(一)调整补贴保障面积。1人及2人家庭按40平方米、3人及以上的家庭按60平方米发放补贴。

(二)调整补贴发放标准。低收入家庭(含特困、低保家庭)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0元;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每月每平方米补贴7元。

《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配租的保障性住房:

(一)提供虚假证明,采用不正当手段取得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经催缴仍不缴纳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居住的;

(四)出租、转租、出借、擅自调换保障性住房的;

(五)损毁、破坏保障性住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拒不恢复原状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申请人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等信息骗取保障性住房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腾退;已承租、承购保障性住房的,按照市场价格补缴承租、承购期间的租金及费用;申请人在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镇住房保障。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二)、(三)、(四)、(五)项规定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限期补缴租金、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在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镇住房保障。

第四十三条 承租人拒不腾退的,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责令限期腾退的决定。承租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承租人在腾退决定期限内不腾退的,由作出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在线办理: 低收入保障标准可线上申报(一事联办,有低保的家庭)

申请公租房:湖北政务服务网

2、其他暂未开通的事项,线下到随州市白云大道18号随州市政务服务大厅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E区综合窗口E8-E13窗口办理。办公电话:0722-3226955,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