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生育场景式服务导读:
这里有婚姻登记、生育登记相关办事指南、服务查询等信息,包括结婚登记、离婚登记、补领婚姻登记证等。如果您是一名婚育青年,通过浏览本服务,可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服务事项,为您办事提供方便。
婚姻登记
生育登记
1、了解政策
2、申请条件
3、资格审查
4、公示公告
5、办事指南
6、注意事项
7、办事机构查询
8、网上办事服务
9、互动咨询
10、行政复议
1、文件依据
2、申请途径
3、所需材料及信息
4、时限要求
5、证件发放
6、知识问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2、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
3、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民发〔2020〕116号);
4、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省通办”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民政发〔2023〕6号);
(一)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二)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三)男女双方为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四)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1、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
(1)办理婚姻登记;
(2)补发婚姻登记证;
(3)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
(4)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2、婚姻登记员的职责:
(1)负责对当事人有关婚姻状况声明的监誓;
(2)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结婚、离婚、补发婚姻登记证的条件;
(3)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签发婚姻登记证;
(4)建立婚姻登记档案。
详见随州市民政局网站(http://mzj.suizhou.gov.cn/)
(一)结婚登记程序
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1、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2、自愿结婚的双方当事人各自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声明人”一栏签名并按指纹;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签名;当事人向婚姻登记员宣读本人的声明书;
4、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予以受理;
5、婚姻登记机关给当事人双方分别颁发结婚证。
(二)离婚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
1、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1)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2)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3)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2、受理。婚姻登记员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3、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5、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三)补领婚姻登记证(结婚证、离婚证)程序
初审—受理—审查—发证
1、申请人持证件证明材料、到原结(离) 婚登记机关或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补领申请;
2、婚姻登记申请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3、申请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由声明人在监誓人(婚姻登记员)面前完成并按指纹。委托他人办理的,由受托人在“声明人”一栏签署委托人姓名、受托人的姓名并按指纹、书写当天日期。
4、婚姻登记员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补领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离) 婚证;不符合补领条件的,不予受理。
1、在申请登记时,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及身份证号必须一致;
2、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部门补办;
3、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的,要符合结婚的条件。
1、随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电话:0722-3339165
地址:随县新县城民主路(随县民政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广水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电话:0722-6242588
地址:广水市应山街道广安路35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3、曾都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电话:0722-7097506/3317516
地址:曾都区戒烟堂巷58号(曾都区民政局一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可通过湖北省政务服务网首页一事联办—省民政厅—公民婚育一件事(公民婚育)进行婚姻登记网上预约
详见湖北省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722-7097506
咨询公众号:湖北政务服务网
咨询地址:湖北省随州市白云大道路18号随州市政务服务大厅I区综合窗口I15、I17或随州市烈山大道戒烟堂巷58号曾都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一楼103-105室
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722-12345
投诉邮箱:45394586@qq.com
投诉地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城南新区白云大道18号曾都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总服务台
咨询方式
行政部门:曾都区行政复议办公室
行政电话:0722-3228828
行政网址:暂无
行政地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西城街道大北街16号曾都区司法局院内201室行政复议和应诉股
行政诉讼
行政部门:曾都区人民法院
行政电话:0722-3262147
行政地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沿河大道浮缨巷2号曾都区人民法院3楼301室
《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简化规范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通知》(鄂卫办通〔2022〕74号)
进入湖北省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
搜索“生育登记服务(生育登记信息证明)”
选择此项服务
选择你办事服务所在的办理地点进入即可办理。
1、申请人到男女双方任意一方户籍或者现居住所在地村居(社区),由信息员进行录入。
2、申请人到男女双方任意一方户籍或者现居住所在地乡镇(街道),由卫健办信息员进行录入。
3、登录湖北省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在主页上输入“生育登记服务”可打开界面,选择男女双方任意一方户籍或者现居住所在地乡镇(街道)村居(社区),便可在线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4、手机下载“鄂汇办”APP,安装后登录,输入“生育登记服务”后,选择男女双方任意一方户籍或者现居住所在地乡镇(街道)村居(社区),便可在线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1、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号码
2、夫妻双方户籍地和现居住地信息
3、夫妻双方联系方式。
4、现家庭子女的基本信息。
若是现场办理生育登记服务,一般只需要出具夫妻双方身份证既可,若是通过“湖北省政务服务网”和“鄂汇办”进行网上办理,需上传结婚证、生育服务登记表、夫妻双方身份证和户口本电子版材料。
1、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一般情况下即时办结)。
生育登记信息完整无误,经乡镇(街道)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可到申报所在地乡镇(街道)或村居(社区)打印。
1、什么是生育登记服务?
生育登记是一项公共服务事项,非审批事项,主要目的是为了了解掌握群众生育情况及服务需求,做好优生优育服务指导,也是为了统计出生人口信息,科学把握出生人口态势,监测人口发展形势,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数据支撑。
2、生育登记信息是否就是出生医学证明?
否。生育登记信息与出生医学证明是两个不同信息,均需要单独办理。
3、居民是否必须进行生育登记?
否。居民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决定登记与否。
4、生育登记信息是否为办事证明?具有什么效力?
生育登记信息不是一项办事证明,其本身不作为生育行为合法性的判定依据,不是个人入户、入学、入职等办事事项的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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