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起草依据如下: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
2.《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鄂教财〔2014〕3号);
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州市促进托育事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随政办发〔2023〕14号);
4.《湖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随州市及广水市设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项目的通知》(鄂财综发〔2003〕13号);
5.《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6.《随州市人民政府对“关于减免主城区社区办公场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拟办意见”批示》(2010年8月24日);
7.《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0〕30号);
8.《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23年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和<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操作流程图(2023年版)>的通知》(鄂营商发〔2023〕4号);
9.《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随营商发〔2023〕4号);
10.《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随州市城区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鄂价工服规〔2013〕9号);
11.《省财政厅关于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鄂财法发〔2016〕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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