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的通知》共3部分。
第一部分为“配套费的减免范围”,共9条,涉及幼儿园、中小学及托育机构用房、社会福利设施、公用设施、军事设施、社区办公场所、保障性住房、工业项目生产性用房及上级文件规定可以免征的项目等九类直接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范围。细化对工业项目各类生产性用房特别是中小企业直接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支持政策,有利于降低企业成本,优化我市营商环境。
第二部分为“配套费减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明确了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的审批权限和相关程序。
第三部分为“加强监督检查”,强调必须严格按标准征收,严禁随意减免。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的监督检查,追究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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