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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备物资的责任追究有哪些?
  • 发布时间:2024-06-13 16:33
  • 信息来源:湖北省应急管理厅
  • 编辑:罗皓月
  • 审核: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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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北省省级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九条 储备仓库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等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

相关法律责任:

(一)拒不执行省级储备物资入库、出库指令和有关管理规定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物资或者变更储存地点的;

(三)虚报、瞒报省级储备物资数量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省级储备物资缺失、质量明显下降的;

(五)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反相关管理制度和法规造成物资损失的。

第三十条 省级储备物资管理工作要自觉接受审计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省级储备物资管理和监督活动中,骗取、截留、挤占、挪用国家财政资金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查处。

第三十一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省级储备物资管理和监督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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