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北省红十字会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同级人民政府审计、民政等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捐赠人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反馈有关情况的;
(二)在捐赠财产中列支实际成本超出规定的额度或者使用范围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接受的捐赠财产和其他财产分开管理、独立核算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红十字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以红十字会的名义开展募捐或者接受捐赠的;
(二)编造、发布、传播涉及红十字会的虚假信息,损害红十字会名誉的;
(三)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随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您的浏览器版本太低!
为了更好的浏览体验,建议升级您的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