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北省省级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省应急管理厅按照“拿得出、调得快、用得上”的原则安排储备库,适度安排前置储备。
第十三条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组织省级储备物资保管工作,制定省级储备物资保管等各项规章制度,督促指导承储单位制定应急调运预案,落实专仓存储、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挂牌明示等管理要求、掌握物资设备维护保养和操作技能,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储备管理,实现省级储备物资信息部门间共用共享。
承储单位按照承储要求负责省级储备物资具体日常管理,严格执行省级储备物资管理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落实省级储备物资验收入库、日常保管、紧急调用等有关工作,对省级储备物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省防办和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应急抢险救灾工作需要,原则上每半年对省级储备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省应急管理厅组织指导承储单位制定省级储备
物资统计制度。承储单位在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将各储备仓库上月末库存省级储备物资品种数量及价值、储备明细,以及上月储备物资出入库、报废处置等情况汇总后,报省防办、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
物资调运后,储备仓库应当及时在信息管理平台更新报送数据。
第十五条 承储单位应当加强省级储备物资资产管理,认真填报资产信息卡,按照国有资产年报、月报有关规定,及时向省防办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省级储备物资资产管理情况,省应急管理厅汇总情况后及时通报省财政厅。
第十六条 参照中央储备物资储存年限确定省级储备物资的建议储存年限。因储存年限到期后经技术鉴定,质量和性能不能满足应急抢险救灾工作要求的省级储备物资可按规定报废。相关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技术鉴定费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省级国库。储存年限到期后质量和性能能够满足应急抢险救灾工作要求的,由省防办、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定期组织承储单位质检,优先安排调用。
承储单位提出需报废物资审核申请。省防办或者省应急管理厅批准后,相关物资作报废处理。承储单位负责将报废物资按规定处理,并将物资报废情况报省防办或者省应急管理厅。
第十七条 经批准报废的物资,要及时清理出库,做好销账记录。对其中可再利用部分进行组装整合,充分利用;对无法利用的,可售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再生资源加工处理,并签订协议,不得将其流入社会。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对省应急物资储备库代储的省级储备物资给予储备管理费补贴,采取当年补上年的方式。对代储的物资储备管理费,防汛抗旱类物资、生活救助类物资按照年度平均月末库存成本的6%核算。
第十九条 应急物资储备管理费主要用于应急物资的仓库占用费、仓库维护费、物资保险费、物资维护保养费、物资短途装运费和劳务费、接收物资装运费等项支出。
第二十条 因管理不善或者人为因素导致毁损的省级储备物资由省防办、省应急管理厅组织储备仓库按相同数量、质量补充更新,并追究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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