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北省省级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 省级储备物资用于应对省级启动应急响应的重特大自然灾害。对未达到启动应急响应条件,但局部地区灾情、险情特别严重的,由省防办或者省应急管理厅商省财政厅后按照实际需要动用省级储备物资。
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有关指示批示的,按照指示批示精神落实。
第二十二条 应对重特大自然灾害时,各市(州)、县(市、区)应先动用本辖区储备物资。确需调用省级储备物资的,由本 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急管理部门向省防办或者省应急管理厅 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地方已调拨物资情况,申请省级物 资用途、品名、规格、数量、运往地点、交接联系人与联系方式等。
紧急情况下,可以先电话报批,后补办手续。
第二十三条 省防办或者省应急管理厅审批后,向承储单位下达调用指令,明确调运物资品种、数量及接收单位,并抄送省财政厅和物资申请单位。承储单位接到指令后,立即向储备仓库下达调运通知,并抄送省防办、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
第二十四条 省级储备物资调用坚持“就近调用”和“先进先出”原则,避免或者减少物资报废。
第二十五条 储备仓库接到调运通知后,应当立即组织调运物资至指定地点,与申请单位办理交接手续,及时将调运情况通报省防办或者省应急管理厅。
第二十六条 按照“谁使用、谁承担”的原则,调用省级储备物资所发生的调运费用(包括运输、搬运装卸、押运人员补助和通讯、运输保险等费用)由申请调用单位负担。调运费用可由调出物资的储备仓库先行垫付,抢险救援救助任务结束后3个月内,由物资调用申请单位负责与调出物资的储备仓库结算。
第二十七条 省级储备物资出库后,承储单位核减省级储备库存。调用的省级储备物资由受灾地区立即安排用于应急抢险救灾工作。抢险救灾结束后,有使用价值的调用物资纳入地方储备物资统筹管理。省财政厅将根据调用物资情况,统筹考虑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补助事宜。
第二十八条 除上述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抢险救灾以外,其他需要动用省级储备物资的,由省级有关部门向省防办、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省防办、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及时按程序完成审核。除特殊核准事项外,动用物资一般需在抢险救灾工作结束后6个月内购置同品类、同规格物资归还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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