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北省红十字会条例》:
第五章 支持与保障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长效机制,将其纳入政府民生项目,加强培训师资队伍建设,推动应急救护培训进社区、进乡村、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普及应急救护知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公共场所配置应急救护设施、设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红十字会对重点行业、重点人群开展应急救护培训。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红十字会参与和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相关工作,组织制定和落实捐献者及其相关人员的奖励、优待政策。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支持红十字会在医疗机构设立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造血干细胞捐献咨询服务区。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和铁路、民航企业等应当为捐献的人体器官、造血干细胞的转运活动提供快捷通道,保障优先通行。
民政部门应当免除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者的基本殡葬费用,支持红十字会建立捐献者纪念设施、组织开展缅怀活动。
第三十条 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的个人凭相关证件,可以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免费游览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景区,在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就诊时可以免交普通门诊诊查费自费部分、享受绿色通道和优先服务。
进行现场救护、紧急救援和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志愿者,符合条件的,应当纳入社会公益表彰或者见义勇为奖励范围。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纳入志愿服务体系,建立完善激励机制,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为红十字志愿服务提供必要保障,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
红十字会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对志愿者进行培训,并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将慈善捐赠、志愿服务等信息纳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健全信用激励机制。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支持学校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工作。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和应急救护、防灾避险知识教育,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将红十字应急救护、志愿服务、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造血干细胞捐献等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内容。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必要资金,用于支持红十字会开展人道救助以及其他公益活动。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依法兴办的医疗、康复、养老、护理等与其宗旨相符的公益事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土地、税收等政策扶持。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会信息化建设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实现备灾救灾、人道救助等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建共享。
第三十六条 新闻宣传部门应当加大对红十字事业的宣传力度,支持红十字会建立人道传播平台。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和通信运营商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版面或者时段,开展红十字公益宣传。
车站、机场、公园、广场、商场、影剧院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应当为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宣传等公益活动提供便利,减免相关费用。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发布、传播涉及红十字会的虚假信息,损害红十字会名誉;不得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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