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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政策问答
  • 发布时间:2024-06-14 16:40
  • 信息来源: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 编辑:罗皓月
  • 审核: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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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从何时开始实施?

答:2020 年 9 月 1 日。

2.《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对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危害公众健康、污染环境。

3.针对固体废物进口问题,《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家逐步基本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发展改革、海关等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4.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什么?

答: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5.针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做了哪些规定?

答:第一章总则的第六条中明确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并明确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章专章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机制,建立生活垃圾收费制度,推动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 分类处理的全程体系建设,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在第四十六条中明确将农村生活垃圾纳入管理范围,实现城乡生活垃圾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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