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
辅助浏览
轻松阅读
读屏
视图
放大
缩小
配色
白底黑字蓝链接
蓝底黄字白链接
黄底黑字蓝链接
黑底黄字白链接
页面原始配色
大鼠标
辅助线
显示屏
声音
指读
连读
减速
加速
音量
增加音量
减小音量
后退
前进
全屏
全屏
刷新
退出
帮助
换肤
新《环境保护法》政策问答
  • 发布时间:2024-06-14 16:39
  • 信息来源: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 编辑:罗皓月
  • 审核:系统管理员
打印

一、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确定的环境保护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

二、新《环境保护法》如何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

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规定各级政府承担以下责任:改善环境质量,加大财政投入,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置,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统筹城乡污染设施建设,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三、环境法律责任主要由哪些责任构成?

答:由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环境民事法律责任和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组成。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