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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政策问答
  • 发布时间:2024-06-14 16:37
  • 信息来源: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 编辑:罗皓月
  • 审核: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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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哪些行为属于被禁止的?

答: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二、对因水污染造成的损害当事人有哪些救济途径?

答:有两种途径,分别是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

三、《水污染防治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哪些水体的污染防治?

答: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四、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的原则?

答: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五、国家禁止哪些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和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答:国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六、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时,该怎么处理?

答: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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