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情况
根据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的《湖北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儿童身心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职责分工,全面有序推进。一方面,明确了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管局等行政部门职责;另一方面,明确了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等公共卫生机构职责。
(二)强化人员管理,严格健康检查。对人员配备、人员培训做了明确规定,要求落实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体检,做好儿童入托体检。
(三)加强日常监管,落实卫生保健评价。明确了卫生保健评价机制,奖励与惩罚措施。对新申办的托幼机构,各地妇幼保健机构(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认的医疗保健机构)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提交申请的托幼机构进行现场评价,出具“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已经取得办园资格的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评价工作由当地卫生健康、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各地妇幼保健机构(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认的医疗保健机构)具体实施,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价结果作为教育行政部门评估合格幼儿园的重要指标。对评价不合格的,由托幼机构整改后再申请评价,申请再次评价仍不合格的托幼机构,由县(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对其提出处理意见。
(四)开展集中检查,确保规范化运行。要求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对照《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评价标准》在2021年9月底前开展集中检查,督促辖区内托幼机构做好卫生保健工作,及时消除卫生安全隐患。各地要根据集中检查情况,列出问题清单,迅速整改到位,并制定长效化监管制度,确保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化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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