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工作,加强决策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现实意义
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及档案管理专门制度,依法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有关活动,对我市深入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和全面实行决策程序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主要内容
办法分五章,共二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适用范围。第二条规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规定的属于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有关事项适用本办法。
(二)管理原则。第三条规定,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全面完整、安全高效的原则。
(三)职责分工。第四条规定,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决策草案起草论证、履行公众参与等5项程序的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第五条规定,市政府办负责已提交市政府的决策草案的会商研究修改和履行市政府集体讨论决定等决策规定程序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工作;市档案局会同相关单位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决策承办单位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工作职责。第六条规定,市司法局负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并对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
(四)全过程记录。第八条规定,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包括决策启动、调查研究、草案拟订、会商修改和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程序以及决策公布、解读的完整过程。第十一条规定,全过程记录主要采取收集、整理、制作、保管等方式将决策全过程以文字、图表、音像等表现形式并通过书面资料、电子数据等载体进行固定和留存,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五)材料归档。第十二条明确材料归档的具体范围,包括决策草案的起草说明等9项。第十三条规定,各项决策草案记录材料应当单独立卷保存,采用办公自动化或者其他业务系统办理的,应当随时办理随时归档。
(六)档案管理。第十六条规定,决策档案应当统一进行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加强档案的数字化处理。第十八条规定,决策档案管理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严防档案信息篡改、丢失、外泄,确保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
(七)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规定,市档案局牵头会同相关单位采取专项检查等形式,对决策承办单位推进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工作进行跟踪、指导和督办,确保决策承办单位落实本办法规定的工作职责。
三、其他事项
办法文稿发送各地和市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已采纳合法合理意见并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对于各级行政机关拟定的其他行政决策以及县市区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全过程和档案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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