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
辅助浏览
轻松阅读
读屏
视图
放大
缩小
配色
白底黑字蓝链接
蓝底黄字白链接
黄底黑字蓝链接
黑底黄字白链接
页面原始配色
大鼠标
辅助线
显示屏
声音
指读
连读
减速
加速
音量
增加音量
减小音量
后退
前进
全屏
全屏
刷新
退出
帮助
换肤
解读单位
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主题词
发布日期
2020-10-15
信息来源
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
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审核
杨文明
关于《随州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解读

一、制定的基本情况

制定的必要性:为更好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2020〕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35号)文件精神,持续放宽市场准入,推进企业注册登记便利化,切实打造更加宽松便利的一流市场环境。真正做到减材料,优流程,提效率,充分激发我市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方便企业顺利入驻我市,制定本办法。

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破解现阶段制约投资创业的住所(经营场所)资源瓶颈,简化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和材料,统一规范我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工作。

暂不实行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依法取得前置审批事项方可办理登记的市场主体、符合《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规定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相关市场主体等,暂不实行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制。

对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监管:市场主体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依法管理。

二、起草过程

(一)起草过程

由市场监管局进行起草,按照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修改等程序进行,确保文件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二)起草规范性文件过程中不同意见和协调情况

此文件市场监管局起草中,征求了市市场监管局内部相关科室、各县、市、区,高新区、大洪山分局的意见和城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建、公安、生态应急理等部门的意见,经过多方面论证和修改,经市政府同意,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并印发执行(或市政府印发执行)。

三、制定依据

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可以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鄂政办发〔2020〕35号)文件笫二条,扩大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制改革范围,对不涉及前置审批及安全、环保,办理设立、变更时,提交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作为证明。

四、规定特色

(一)企业登记的住所只能有一个,经营场所可以与住所合一,也可以相互分离。为推进企业登记便利化,降低创业成本,鼓励投资兴业,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在参照外地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基础上,明确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合一,也可以相互分离。

(二)推行集中登记制。商务秘书公司、孵化器等可作为企业集中登记场所。对从事电子商务、软件设计、信息技术等不扰民、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经营项目的,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直接将具体编号的办公位置(工位号)登记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三)在全市实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登记模式。申请人向登记部门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作为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无需提交其他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场地使用证明。

(四)简化登记手续。企业使用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单位、企业对出具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