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基本情况
制定的必要性:为更好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2020〕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35号)文件精神,持续放宽市场准入,推进企业注册登记便利化,切实打造更加宽松便利的一流市场环境。真正做到减材料,优流程,提效率,充分激发我市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方便企业顺利入驻我市,制定本办法。
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破解现阶段制约投资创业的住所(经营场所)资源瓶颈,简化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和材料,统一规范我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工作。
暂不实行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依法取得前置审批事项方可办理登记的市场主体、符合《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规定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相关市场主体等,暂不实行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制。
对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监管:市场主体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依法管理。
二、起草过程
(一)起草过程
由市场监管局进行起草,按照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修改等程序进行,确保文件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二)起草规范性文件过程中不同意见和协调情况
此文件市场监管局起草中,征求了市市场监管局内部相关科室、各县、市、区,高新区、大洪山分局的意见和城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的意见,经过多方面论证和修改,经市政府同意,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并印发执行(或市政府印发执行)。
三、制定依据
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可以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鄂政办发〔2020〕35号)文件笫二条,扩大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制改革范围,对不涉及前置审批及安全、环保,办理设立、变更时,提交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作为证明。
四、规定特色
(一)企业登记的住所只能有一个,经营场所可以与住所合一,也可以相互分离。为推进企业登记便利化,降低创业成本,鼓励投资兴业,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在参照外地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基础上,明确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合一,也可以相互分离。
(二)推行集中登记制。商务秘书公司、孵化器等可作为企业集中登记场所。对从事电子商务、软件设计、信息技术等不扰民、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经营项目的,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直接将具体编号的办公位置(工位号)登记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三)在全市实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登记模式。申请人向登记部门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作为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无需提交其他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场地使用证明。
(四)简化登记手续。企业使用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单位、企业对出具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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