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于2020年10月12日经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起草的背景
2016年11月底,我市被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委批准为第三批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2017年4月印发了《随州市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实施方案》。
为推动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取得实效,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市发改委、市公安局等部门根据中央、省关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和《随州市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实施方案》相关精神,起草了《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由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及组织实施三个部分组成。
(一)总体要求
第一部分是指导思想。即,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完善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政策体系,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创造条件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向常住人口全覆盖,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不断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质效,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第二部分是基本原则。即,政策牵引、强力推进;创新机制、扩大覆盖;强化激励、推动落户
第三部分是工作目标。即,构建功能完备、责权明确、科学规范、保障有力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政策服务体系,2020年全市实现3.8万农业转移人口到城镇落户,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4%左右,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5%左右。到2025年,以常住人口为基础的社会保障体系全面确立,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全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0%以上,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0%左右。
(二)主要任务
一是推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在城镇落户。对在我市城镇落户的,凡是符合落户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地社区必须无条件接受落户。
二是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提出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扩大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公共教育、卫生健康、公共文化、住房保障、社会保障等六大基本公共服务,鼓励居住证持有人落户城镇。
三是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提出坚持“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原则,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各县市区中小学校平等接纳服务范围内的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充分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四是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创业的支持力度。提出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服务,并加强农业转移人口职业技能培训,落实政府补贴。
五是拓宽农业转移人口住房保障渠道。提出建立购房与租房并举、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满足农业转移人口住房需求;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转移劳动力、个体工商户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
六是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提出建立健全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根据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类,明确成本承担主体和支出责任。
七是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激励保障机制。提出对接收落户的地方给予财政政策激励和用地指标倾斜,定期发布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
八是保留并维护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在农村的合法权益。提出农业转移人口继续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他集体经济权益,并建立依法自愿有偿流转机制。
(三)组织实施
组织实施由加强组织领导、出台配套政策、加强宣传引导三个部分构成。
1、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相关领导为正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医保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统计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大数据中心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具体负责顶层设计,研究制定政策,分解任务,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重大问题。
2、出台配套政策。主要明确了各地各部门职责及下步要出台的配套政策,提出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国家、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和本意见提出的工作任务,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措施。
(三)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宣传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形成全社会关注、参与和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浓厚氛围和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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