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政策解读
一、制定《通告》的背景、依据是什么?
近年来,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总体呈现逐年改善态势,尤其是颗粒物浓度逐年下降,但大气污染防治形势依然严峻,氮氧化物和臭氧污染等新的污染特征逐步凸显,成为治污“短板”因子及拉高综合质量指数、影响城市排名的主要污染物。当前,在工业企业、扬尘、燃煤等污染源控制已全面开展的大背景下,开展机动车尤其是柴油车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排放的科学管控迫在眉睫。为加强柴油货车污染治理,降低机动车船污染物排放量,《大气污染防治法》、《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湖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鄂政发〔2018〕44号)等均明确要求各地方政府须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区域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通告》的主要内容
《通告》包括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范围、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及高排放标准2项核心内容,另明确了相关的管理要求及通告的实施期限。
(一)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范围
随州市城区西起炎帝大道,东至随州大道,南至迎宾大道、麻竹高速,北至甘沟子合围的区域。基本涵盖我市城市建成区和人口相对集中区域。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及高排放标准
1.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种类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所规定。
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农业机械、场(厂)内机械、港作机械、林业园林机械等机械,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开槽机、桩工机械、拖拉机、收割机、插秧机、耕整地机械、灌溉机械、植保机械、叉车、起重机、装卸搬运机械、牵引车等。
2.高排放标准
非道路移动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高排放:
(1)国Ⅰ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根据污染物排放达标机型(系族)的型式核准证书进行核查,也可通过机动车环保网通过机械型号及发动机型号进行核查。无型式核准机械按照生产日期,根据国家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放标准公告时间进行判定,即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进口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判定为国I排放标准,2016年4月1日前生产、进口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判定为国Ⅱ排放标准。
(2)经检验,污染物排放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规定的Ⅲ类限值的。
三、关于通告的组织实施
通告明确“本通告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要求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禁用区实施工作。同时,考虑到我市老旧工程机械保有量大的情况,为尽量减少对城区建设施工和机械使用者(所有人)个人造成的影响,通告特做出了“在用国Ⅱ以下(不含)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通过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其尾气排放达到国家第三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的可延长使用至2021年12月31日,截止日期后禁止在禁用区域使用”的规定。通告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和湖泊、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在禁用区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据《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责令停止使用,并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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