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1-34604
主题分类
土地
发布日期
2021-04-02
发文字号
随政发【2021】4号
效力状态
有效
编辑
随州市政府办公室
审核
系统管理员
发布机构
随州市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随州市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随州市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3月29日

随州市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方案

为全面建立资源高效利用制度,进一步节约集约用地,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20〕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整体目标。3至5年内,实现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管理能力、主要指标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需求相适应。到2025年,全市单位GDP地耗较2019年下降30%。

(二)分区目标。根据全市经济发展基础条件、功能定位,实行差别化的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政策,确定分区目标。

到2025年,全市城镇发展区(随州市、随县和广水市城市开发边界范围内)新增加建设用地量与“十三五”相比下降40%;农业发展区(除城镇发展区和生态发展区以外的镇)新增加建设用地量与“十三五”相比下降30%;生态发展区(万和、淮河、小林、吴店、郝店、蔡河、长岗、三里岗等镇)新增加建设用地量与“十三五”相比下降20%。

二、工作任务

(一)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市域“三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切实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引领作用,落实耕地保护、粮食安全和生态文明等政策要求,科学划定三条控制线。按照“以人定地、以产定地、以地定地、以需定地”的要求科学预测市域建设用地总规模和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以盘活存量、增存并举、节约高效、合理集约为重点,统筹配置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优先保障各类重要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重大基础设施用地、产业发展用地。根据经济基础、功能定位等实行分区引导。制定建设用地总规模和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区管控措施,统筹配置新增用地计划。城镇发展区以增存并举、节约高效、合理集约为重点;生态发展区强化用地总量控制,严格限制开发强度,大力推行工业用地减量退出;农业发展区以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产出为重点。(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

(二)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刚性约束。严格实施随州市国土空间规划,坚决守住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市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坚持先规划再审批,先审批再建设。维护国土空间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各级各类专项规划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得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和湖泊局)

(三)加强标准规范控制。

严格用地预审前端管理。各类新建(含改、扩建)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鼓励使用荒地、劣地,减少新增用地,尽量不占耕地,充分利用原有的场地和设施,处理好建设用地与农用地、未利用地的关系。严格执行《湖北省产业用地目录和标准》,对用地面积定额标准有浮动区间的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在建设用地预审时原则上以最小额基准线进行控制。(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实行土地绩效约束。加强土地管理考核,对全市耕地保护目标考核、GDP地耗考核、存量土地处置率等未完成目标处置任务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以及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违法占用耕地比例最高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除能源、交通、水利等单独选址项目以外,用地总面积在前款基准线核定额基础上再减少8%。(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实施新供工业项目“增容2.0”。严格落实鄂政发〔2020〕23号文件要求,推进工业项目“增容2.0”。自2021年起,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签订供地合同的工业项目,容积率2.0以上的项目占比不得低于5%,2022年不得低于10%,2023年不得低于14%,2024年不得低于17%,到2025年不得低于20%。(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加强低效存量土地盘活利用。

加快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优先将老旧小区改造纳入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持续加大旧城区、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力度,提升城市功能和土地利用效率。重点改造完善小区配套和市政基础设施,提升社区养老、托育、医疗等公共服务水平。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原工业土地使用权人自主或联合改造开发。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数据发布后6个月内,完成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编制和地块“标图建库”,统筹建立全市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备案库,要在国家和省市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措施,并出台低效用地再开发实施意见。(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

实行存量盘活“两化工程”。以存量建设用地数量“消化”,带动全市用地结构“优化”。严格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消化处置任务考核。对进度缓慢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采取约谈、暂停建设用地审批等措施,确保按时完成任务。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存量建设用地“招商地图”编制,开展招商引资用地推介,向社会公告存量建设用地数量、位置、用途信息,通过“地等项目”“存量优用”使好项目找到好地块,好地块用于好项目,促进全市用地结构不断优化。鼓励企业盘活存量工业用地,利用空闲土地建设标准厂房。(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配套土地盘活改造政策。强化存量资源利用,完善工业用地土地储备机制。使用存量房屋对传统工业转为先进制造业或与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以及工业企业、科研机构转型为生产性服务业等情况的,可在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在五年内继续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享受过渡期支持政策;过渡期满,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手续时,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其余可以协议方式办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鼓励利用地下空间。凡是用于停车场的地下空间一律免收土地出让金,其他用于商业等经营性的地下空间,地下一层土地出让金按地上相对应用途楼面地价的30%确定,地下二层的土地出让金按地下一层标准减半,地下三层以下(含三层)免收土地出让金。(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

(五)加强开发区管理。

严格开发区用地管理。各地要严格控制在开发区外安排新增工业用地,确需在开发区外安排重大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工业项目,须加强科学论证,对转型升级或开发区外“散乱污”整治搬迁改造企业,优先在开发区内安排建设用地或鼓励租赁标准厂房;积极推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各地要在开发区范围内,围绕事先评估、事前定标、事中承诺、事后监管等环节建立“标准地”制度体系。(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民防办,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

全面开展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完善评价制度,规范数据采集渠道,明确数据填报责任,按《统计法》有关要求加强评价数据管理,确保评价成果客观公正。从2020年起,全市各级各类开发区要全面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对不参加评价的,直接按照并列末位排名处理,并停止受理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建设用地报批。(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

加强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成果运用。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作为开发区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建立完善开发区综合评价制度,开展开发区综合评价。(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民防办,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

(六)加强资源配置体制机制创新。

完善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制度。推行根据产业周期弹性确定工业用地出让年限,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取得工业用地。畅通工业用地退出渠道,对一次性拿地成本有困难又有合理融资需求的企业,探索以先让后租方式取得工业用地弹性年期使用权。弹性年期到期后,产业项目符合产业导向的可以自动续期或协议出让。(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

探索产业用地供给新模式。推行建设用地带方案出让,对协议出让的新供地工业项目实行带方案出让,明确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建筑容积率、建筑系数等控制性指标。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推动建立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机制,顺应市场新产业新模式发展状况,逐步建立由市场发挥决定作用的用途结构管理机制。(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

创新财税金融支持政策。鼓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设立“腾笼换鸟”专项扶持资金,建立健全相关财税支持政策。探索推动社会资本与功能性国资平台合作,促进产城融合发展。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拓展金融服务链条,在贷款授信、保险服务、投贷联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等方面对产业转型升级区域予以重点支持,推动科技金融创新。(责任单位:市税务局、随州银保监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引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落实属地责任、强化组织领导、细化明确目标,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分别制定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实施方案,确保方式方法切合实际。要切实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媒体舆论正确宣传政策,鼓励引导长期产能不足、效益低下的土地使用权人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参与政府对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的处置,在盘活利用中立足长远,正确处理好政商关系,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

(二)建立地区节约集约综合评估机制。全面建立和运行自然资源集约高效利用控制性指标核查机制,以县市区为单位定期开展自然资源节约集约措施与实施效果综合评估,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建设用地“批、供、用、补、查”全链条综合监管机制。(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

“批”,坚持以项目定用地,严格项目用地预审和项目选址,确保建设用地批得回来用得出去;严控新增建设用地收储,优先使用存量用地;严格用地规模审批和建设用地报件质量的审查。

“供”,严格落实“增存挂钩”机制,自2021年起,根据各地当年存量建设用地实际消化处置量,按比例配置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无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地方,一律不得报批新增建设用地或采取预支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方式报批新增建设用地,实行“以存定批”。进一步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明晰出让土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投资强度、税收强度、竣工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压实土地出让方、受让方的责任,让《土地出让合同》成为批后监管的法律手段。

“用”,建立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信息平台,完善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动态巡查、联合验收机制,实时掌握建设用地使用状态。

“补”,通过第三次国土调查,摸清各地补充耕地后备资源;根据年度耕地占补指标需求,科学测算下达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任务;建立市级调节占补指标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提高各地实施土地开发复垦项目的积极性。

“查”,压实动态巡查监管机制,及时发现、制止、查处涉地违法行为;根据卫片执法、耕地保护督察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约谈涉地违规违法超过比例警戒线的单位。

(四)加强考核结果运用。认真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考核,并纳入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领导班子政绩考核内容。(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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