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切实减轻城乡居民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有效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79号)精神和目前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运行现状,经市政府研究,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筹资标准
大病保险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划拨。2017年全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45元。
二、起付线、支付比例及封顶线
(一)起付标准。2017-2018年全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定为1.2万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分段按比例报销。
(二)支付比例。一个保险年度内,符合大病保障范围内的个人负担金额累计计算、分段报销、按次结算。累计金额在1.2万元以上3万元(含)以下部分赔付55%;3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部分赔付65%;10万元以上部分赔付75%。
(三)封顶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三、承保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6号)和鄂政办发〔2015〕79号精神,招标选定承办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最多不超过两家,与中标的保险机构签订的保险合同期限原则上不低于3年。
四、盈亏调整
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综合费率(包括盈利与经营管理成本)为大病保险筹资总额的5%。大病保险按照自然年度运行,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承担经营风险。非政策性的亏损(经营性的亏损)全部由承保公司承担,政策性的亏损承保公司按40%的比例分担,其余部分政府按政策规定补给。建立大病保险资金风险分担与结余激励机制。
本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2017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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