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1056632/2019-93865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气象、水文、测绘、地震
发布日期
2018-04-16
发文字号
随政办发〔2018〕11号
效力状态
有效
编辑
admin
审核
罗皓月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随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随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试行)》(随政办发〔2014〕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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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编制依据

  1.2适用范围

  1.3预案体系

  1.4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2.2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 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中心

  2.4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2 预警

  3.2.1预警分级

  3.2.2预警发布与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4.2 应急响应启动

  4.3 应急响应措施

  4.4 应急终止

  4.5 信息报送与发布

  4.5.1信息报送

  4.5.2信息发布

  4.6 总结评估

  5 应急保障

  5.1 组织保障

  5.2 资金保障

  5.3 装备保障

  5.4 时效保障

  6 附则

  6.1预案管理

  6.2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办法》《湖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编制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随州市城区(包括曾都区、随州高新区)范围内重污染天气的应急预警和处置工作。

  随县、广水市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和实施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本预案所指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1.3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随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市级专项应急预案之一,其下级预案包括各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及相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方案,本预案及其下级预案共同组成随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1.4 工作原则

  在重污染天气应对及处置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强化管理,统一领导;加强预警,及时响应;提前应对,注重衔接;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成立随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全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测信息,为各地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启动应急响应提供技术支持,督导各地各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协调区域重污染天气的预测预警和联防联控工作。

  指挥长: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卫计委、市城管执法局、市气象局,曾都区政府、随州高新区管委会。

  各成员单位根据预警响应级别,按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一)市委宣传部:负责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新闻信息发布应急保障预案;负责相关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二)市发改委:负责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能源保障预案,协调预警或应急状态下的能源保障工作。

  (三)市经信委:负责制定并落实电力行业及重点排污企业重污染天气应对督查工作预案;对电力行业及重点排污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企业应急预案限产限排等措施情况督查和检查。

  (四)市教育局:负责制定并落实教育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组织指导托幼机构及学校开展学生防护大气重污染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

  (五)市公安局:负责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保障预案;配合检查高污染排放车辆。

  (六)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区域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所需资金,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

  (七)市人社局:负责组织指导技工学校开展学生防护大气重污染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

  (八)市环保局:负责区域空气环境质量监测、重污染天气预警并完善监测预警体系,与气象等部门联合开展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会商与发布;加大农作物秸秆禁烧力度;加大对重点排污企业大气污染源监管,督促落实重污染天气企业应急预案。

  (九)市住建委:负责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房屋建筑、城市道路、园林绿化、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工地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含掘路)扬尘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

  (十)市交通局:负责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普通公路施工和养护扬尘污染控制和营运船舶大气污染控制及加大公共交通运力应急保障预案,协调预警和应急状态下高速公路施工和养护扬尘防治工作。

  (十一)市水利局:负责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水利工程工地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

  (十二)市农业局:负责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秸秆综合利用等与环境整治相关的大气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

  (十三)市卫计委: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治措施,针对大气重污染开展健康教育。

  (十四)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渣土运输扬尘和城市露天焚烧、餐饮油烟控制应急保障预案。  

  (十五)市气象局:负责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气象保障预案;及时提供重污染天气气象预报信息,与环保等部门联合开展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会商与发布,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曾都区人民政府和随州高新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按照应急指挥部要求严格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2.2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按照应急指挥部指示和部署,组织协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发布全市空气环境质量监测、预测信息,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启动、变更、终止预警和应急响应的建议及应急处置方案;负责发布和传达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签发的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指令,组织督导组开展现场督导工作;办理应急指挥部日常公文,汇总各地各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开展情况,起草相关工作简报、通报;承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中心

  应急指挥部依托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和市气象台组建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中心,主要负责开展空气环境质量监测和气象监测,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发布并向市应急指挥部提供监测、预报数据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技术依据。

  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主要负责空气环境质量监测,组织重污染天气联合会商,制作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不断完善监测预警体系。

  市气象台主要负责及时提供重污染天气气象监测和预报信息,与市环境保护监测站联合开展空气环境质量预报、预警会商与发布。

  2.4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

  应急指挥部组织成立应急专家组,主要负责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专家会商,依据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中心提交的预报结果提出专业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提供决策支持。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要建立完善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日常监测体系,建立信息共享和会商研判机制,做好空气质量和环境气象常规监测、数据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等工作,充分发挥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中心的效能,对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大气重污染相关信息,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依据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同时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持续时间和气象条件,将重污染天气分为4个预警级别,由轻到重顺序依次为IV级预警、Ⅲ级预警、Ⅱ级预警、Ⅰ级预警,预警颜色分别为蓝、黄、橙、红,Ⅰ级预警 (红色)为最高级别。

  (一)IV级预警。城区AQI日均值大于200,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或预测未来两天城市AQI日均值大于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二)Ⅲ级预警。城区AQI日均值连续两天大于200,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或预测AQI日均值大于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三)Ⅱ级预警。城区AQI日均值连续三天大于200或AQI日均值大于300,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或预测AQI日均值大于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大于3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四)Ⅰ级预警。城区AQI日均值连续两天大于300或AQI日均值达到500,预计未来48小时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时,或预测AQI日均值大于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大于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3.2.2  预警发布与解除

  (一)预警发布与预警升级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中心发布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测信息和本地区气象条件预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当确定已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应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根据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的指示组织专家会商,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签发预警和应急响应指令后,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预警信息,并向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传达预警和应急响应指令。

  IV级预警(蓝色)由副指挥长签发,Ⅲ级预警(黄色)、Ⅱ级预警(橙色)、Ⅰ级预警(红色)由指挥长签发。

  预警发布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密切关注大气重污染发展趋势,根据实时监测的AQI指数值的变化,并考虑气象条件趋势分析,当专家组研判认为已达到高级别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应立即按程序提升预警等级。

  (二)预警降级与预警解除

  当处于Ⅰ级预警(红色)状态时,AQI日均值下降到300以下,且预测未来48小时气象条件有利于污染物扩散,可降至Ⅱ级预警(橙色);当城市处于Ⅱ级预警(橙色)、Ⅲ级预警(黄色)状态时不降低预警等级。

  当处于预警状态时,AQI日均值已下降到200以下,且预测未来24小时气象条件有利于污染物扩散,可解除预警。

  预警降级与解除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相应程序报批并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对应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同样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为IV级响应、Ⅲ级响应、Ⅱ级响应、Ⅰ级响应。

  4.2  应急响应启动

  发生重污染天气时,根据预警等级同步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按照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分别启动IV级、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4.3  应急响应措施

  (一)IV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减少户外活动。

  (2)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

  2.倡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主动采取节约用电、用煤以及其他减排措施,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2)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3.强制性减排措施

  (1)提高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尽可能减少地面起尘。

  (2)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对裸露地面、物料堆放、建筑垃圾和渣土受纳场等场所加大扬尘控制力度。

  (3)对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实施严格管控,对渣土车、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等采取禁行、限行措施。加大违规车辆查处力度,扩大查处范围,延长查处时间。

  (4)对重点区域的重点行业采取限产或限污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期间,城区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等主要污染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减排比例应达到10%以上。

  1.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活动。

  2.倡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主动采取节约用电、用煤以及其他减排措施,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2)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3)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在确保达标排放、生产安全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使用效率。

  3.强制性减排措施

  (1)提高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尽可能减少地面起尘。

  (2)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对裸露地面、物料堆放、建筑垃圾和渣土受纳场等场所加大扬尘控制力度。

  (3)在重点区域内,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

  (4)加强重点工业大气污染源监管,监督企业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对列入Ⅲ级应急响应强制性措施限产限污名单的重点企业采取限产限污等措施。

  (5)禁止渣土车、建筑垃圾运输车、农用拖拉机、三轮摩托车等在重点区域上路行驶。

  (三)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期间,城区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等主要污染物的减排比例应达到2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15%以上。

  1.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暂停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尽量减少户外活动。

  (2)室外执勤、作业等人员可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3)建议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并停止室外体育课及户外活动。

  (4)建议暂停露天大规模群众活动。

  (5)医疗卫生机构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咨询、讲解防护知识,加强应急值守和对相关疾病患者的诊疗保障。

  2.倡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主动采取节约用电、用煤以及其他减排措施。

  (2)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3)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在确保达标排放、生产安全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使用效率。

  3.强制性减排措施

  (1)提高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尽可能减少地面起尘。

  (2)对裸露地面、物料堆放、建筑垃圾和渣土受纳场等场所加大扬尘控制力度。

  (3)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4)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

  (5)对列入Ⅱ级应急响应强制性减排措施停限产企业名单的企业(民生保障工程除外),实施停产限产措施。

  (6)进一步扩大临时禁限行区域范围及车辆种类,加大违规车辆查处力度及查处频次。

  (四)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期间,城区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等主要污染物的减排比例应达到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20%以上。

  1.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病人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一般人群尽量避免户外活动。

  (2)室外执勤、作业等人员可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3)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

  (4)暂停露天大规模群众活动。

  (5)医疗卫生机构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咨询、讲解防护知识,加强应急值守和对相关疾病患者的诊疗保障。

  2.倡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主动采取节约用电、用煤以及其他减排措施。

  (2)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3)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在确保达标排放、生产安全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使用效率。

  (4)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采取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社会稳定的前提下:

  (1)提高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尽可能减少地面起尘。

  (2)对裸露地面、物料堆放、建筑垃圾和渣土受纳场等场所加大扬尘控制力度。

  (3)城区及周边建筑工地以及产生大气污染的建设工程和场所停止作业,其中,民生保障工程和重大建设工程除外。

  (4)对列入Ⅰ级应急响应强制性减排措施停限产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停限产措施。

  (5)进一步扩大临时禁限行区域范围及车辆种类,加大违规车辆查处力度及查处频次,控制本地公务用车上路行驶。

  4.4  应急终止

  当预警解除时,应急响应同步终止。

  4.5  信息报送与发布

  4.5.1  信息报送

  (一)Ⅲ级及以上预警发布或解除2小时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预警发布或解除相关信息;

  (二)当处于Ⅱ级及以上预警状态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日报送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

  4.5.2  信息发布

  进入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状态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通过应急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或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实时发布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回应社会关切,确保社会稳定。

  4.6 总结评估

  当Ⅱ级以上预警解除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组织开展总结评估并在10日内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情况,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等。

  5  应急保障

  5.1  组织保障

  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当发生大范围区域重污染天气时,在市政府统一协调和督导下,主动、科学、及时、有效采取应对措施,确保大气环境安全和社会安全稳定

  5.2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专项资金,落实大气重污染预警系统建设、运行和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5.3  装备保障

  各地、各单位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能力建设,配备和储备重污染天气应对各类技术装备、物资,不断提高应急能力。

  5.4  时效保障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内容应与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相适应,预案修订工作要与时俱进,响应措施配套的项目库要及时更新,每年更新项目库,每三年修订应急预案。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应急指挥办公室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各成员单位的子预案制订后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6.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预案实施期间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新的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随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流程图

  附件2:随州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流程图

附件1

                     随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流程图

 附件2

               随州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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