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随州市重点监测断面水质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月12日
随州市重点监测断面水质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监测断面水质保护管理,促进水环境综合治理和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以及《湖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重点监测断面的水质考核管理。
第三条 重点监测断面水质保护管理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水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保护力度,不断改善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确保水质只能变好、不能变坏。
第四条 重点监测断面水质控制目标依据《湖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随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重点监测断面水质考核指标主要为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
第六条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重点监测断面水质考核工作,并具体负责组织考核断面设置、水质监测、数据质量保证等工作。考核断面设置根据城市建设发展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设有水质自动监测站的考核断面,采用经省环境保护厅核准的水质自动监测数据作为该断面当月水质监测结果。未设自动监测站的考核断面,由环保部门组织人工监测,每月1次。人工监测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重点监测断面水质监测结果由市环保局按月进行通报。
第八条 重点监测断面水质实行按月监测评估、按年度进行考核。单次监测的全部考核指标达到该断面水质目标时,视为达标。单次监测评估结果劣于该断面水质目标时,将超标的考核指标浓度与入境(对照)断面对比,若超标的考核指标浓度均下降或保持不变,视为达标;若其中任一指标浓度上升,视为不达标。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重点监测断面年度水质达标率在90%及以上的,确定为优秀;重点监测断面年度水质达标率在70%(含)至90%的,确定为合格;重点监测断面年度水质达标率在70%以下的,确定为不合格。
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或在考核中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
第九条 重点监测断面水质年度考核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对各地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对于重点监测断面水质年度考核不合格等次的地方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约谈该地方政府有关负责人,相关地方政府要在3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制定达标方案,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并抄送市环保局。
第十一条 重点监测断面水质考核结果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挂钩。重点监测断面考核为不合格的,从下一年度开始,对与该重点监测断面相关的县(市、区)新增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实行限批(民生项目和节能减排项目除外)。
第十二条 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任期内出境断面水环境质量恶化、水污染问题突出、发生严重水污染事件的,要依规追究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责任;对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在污染严重、跨界纠纷突出的地方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对重点监测断面水质考核结果变好的地方给予奖励,对重点监测断面水质考核结果变差的地方予以处罚。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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