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1056632/2019-94054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日期
2018-06-10
发文字号
随政发[2018]18号
效力状态
失效
编辑
admin
审核
罗皓月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关于随州市中心城区禁止燃烧用高污染燃料的通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改善随州市中心城区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保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6号)等相关法律及文件的规定,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继续在随州市中心城区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以下简称禁燃区)为:西起炎帝大道,东至随州大道,南至迎宾大道、麻竹高速,北至甘沟子合围的区域。
  二、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是指:1.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对禁燃区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四、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五、曾都区政府、随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高污染燃料禁燃等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地要加强宣传,组织乡镇(街道)、社区(村)加大动员和检查力度,积极鼓励、督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淘汰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或采取集中供热措施。
    燃气、电力等单位应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建设进度,提供稳定、安全、优质的保障服务,满足禁燃区内清洁能源的供应需求。
  六、环保、住建、发改、经信、质监、工商、城管执法、规划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禁燃区的管理,加大清洁能源推广力度,依法查处违反禁燃区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广大人民群众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可监督举报。举报电话:12369。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关于随州市中心城区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通告》(随政发〔2016〕31号)同时废止。

                                                                        2018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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