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2023年第七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
(水环境污染类)
案例一:随县黄某非法排放电镀废水案
2023年2月9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开展均河入河排污口巡查,无人机巡飞发现随县均川镇某村一处厂房毗邻坑塘的水质颜色异常,执法人员立即进入现场调查取证。经查,该处厂房为一金属电镀作坊,正在生产,生产废水未收集处理,直接排放至厂房后方的土质结构沟渠中,流向后山荒地。随县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查封扣押了该电镀作坊生产加工设备,并通知随县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人员赶到现场对生产废水取样检测。根据监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未发现生产废水含有毒性物质,相关污染因子浓度未超过排放标准。
生态环境部门责令经营者黄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23年2月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对经营者黄某作出28.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目前,该电镀作坊已拆除生产加工设备,不再具备生产能力,并恢复场地原貌。
案例二:随县黄某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渗井渗坑
非法排污案
2023年3月20日上午,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开展刘家河入河排污口巡查,无人机巡飞发现随县唐县镇某村排污口,流出水样颜色异常。执法人员对附近进行详细排查,发现一处生产厂房附近有污水排出,遂进入现场调查。经查,该村某组有一从事塑料粉碎与塑料颗粒生产经营的作坊,其生产废水直排入厂区北边未采取防渗漏措施的坑塘中,后通过坑塘排入下方土质沟渠。
2023年3月28日,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对该塑料加工作坊经营者黄某清作出2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目前,该塑料加工作坊已拆除所有生产加工设备,不再具备生产能力,并恢复场地原貌。
案例三:广水市某农牧养殖场未及时收集畜禽粪污案
2023年3月,随州市生态环境局广水市分局在对广水市某农牧养殖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养殖场1号收集池东侧埋设有一根橡胶管,养殖粪污经橡胶管排入沟渠,最终排至场外东北方农田;2号收集池有渗漏现象,渗漏的养殖废水经水泥明沟排至场外东侧20米的农田。
该农牧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责令该养殖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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