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2023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 (排污许可领域)
  • 发布时间:2023-11-28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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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黄振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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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2023年第六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

(排污许可领域)

案例一:随州高新区某企业无证排放污染物案

2023年2月23日,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服务中心对化工园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某化工园区内一企业正在生产。根据审批意见,该企业应办理排污许可证。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查询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无该企业排污许可信息。经进一步调查,该企业2022年10月取得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于2022年12月投入生产,开始排放废水、废气等污染物,涉嫌无证排污。

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2023年2月28日,该公司提交了排污许可申报资料。2023年4月10日,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违法行为处以20万元罚款。

案例二:广水市某企业违反排污许可自行监测管理制度案

2023年4月,广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在开展排污许可专项执法检查行动中,发现广水市某公司2020年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按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2023年4月8日,生态环境部门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于4月23日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罚款。

案例三:曾都区某企业无证排污案

2023年3月24日,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通过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和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大数据比对,发现某公司新建专用车项目依法报批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开展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自2022年7月建成投产至今,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曾都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当日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取证。经查,该公司专用车项目正在生产,涉嫌无证排污。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生态环境部门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对该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2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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