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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十五批)
  • 发布时间:2024-06-01 17:19
  • 信息来源: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 编辑: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 审核:李发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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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 15 批          2024     6    1 日)

序号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区域

问题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办结目标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办结

责任人被

处理情况

1

D3HB202405220030

随州市曾都区府河镇紫石铺村8组林场与现光山林场交界处上千亩的松树(具体点位:银山坡、黄昏淌、老官冲)被村民肖某、周某砍伐售卖,变成荒山。

随州市

生态

信访人反映1事项。5月24日,工作专班通过对信访人反映区域进行现场勘查和无人机巡飞,发现信访人反映的银山坡、黄昏淌、老官冲片区种有油茶、桃树、松树等,山林草木茂盛,没有荒山情况。

工作专班现场向紫石铺村村委会问询了解到,信访人反映的“随州市曾都区府河镇紫石铺村8组林场与现光山林场交界处上千亩的松树(具体点位:银山坡、黄昏淌、老官冲)被砍伐”问题属实。具体情况是:

2010年10月28日,为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支持油茶发展,湖北恒昌林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丰,以下简称“恒昌林业公司”)与府河镇紫石铺村委会签订林权转让合同,承包紫石铺村8组林场(原4组)587.5亩(39.17公顷),流转期限35年。

2010年12月至2011年4月,曾都区林业局依恒昌林业公司申请,为其共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6张,在承包的紫石铺村8组林场内采伐林木总蓄积2776.06立方米,采伐面积37.16公顷。分别为:

1.2010年12月14日,发放恒昌林业公司林木采伐许可证3张,在承包的紫石铺村8组林场内采伐林木总蓄积1346.07立方米,采伐面积18.57公顷。⑴采伐证号:3107852,采伐地点:紫石铺村八组2号小班,采伐总蓄积:483.33立方米,采伐面积:6.67公顷;⑵采伐证号:3107853,采伐地点:紫石铺村八组1号小班,采伐总蓄积:437.41立方米,采伐面积:6.03公顷;⑶采伐证号:3107876,采伐地点:紫石铺村八组6号小班,采伐总蓄积:425.33立方米,采伐面积:5.87公顷。

2.2011年2月18日,发放恒昌林业公司林木采伐许可证2张,在承包的紫石铺村8组林场内采伐林木总蓄积976.66立方米,采伐面积13.34公顷。⑴采伐证号:3107891,采伐地点:紫石铺村八组3号小班,采伐总蓄积:488.33立方米,采伐面积:6.67公顷;⑵采伐证号:3107892,采伐地点:紫石铺村八组5号小班,采伐总蓄积:488.33立方米,采伐面积:6.67公顷。

3.2011年4月18日,发放恒昌林业公司林木采伐许可证1张,在承包的紫石铺村8组林场内采伐林木总蓄积453.33立方米,采伐面积5.25公顷。采伐证号:3107827,采伐地点:紫石铺村八组,采伐总蓄积:453.33立方米,采伐面积:5.25公顷。

2011年6月,恒昌林业公司将该片承包山林转让给汪某(非紫石铺村村民),经营期限为34年。

2016年,因天气等自然条件及管理原因,油茶种植失败,2017年至2019年期间,承包人汪某多次补植500亩左右湿地松,后因火灾导致大部分湿地松烧死。

2020年,郭某(曾都区府河镇四五咀村村民)又从汪某处将该片林场流转承包经营(流转25年)并种植桃树489亩至今。

2023年以来,信访人多次向上级投诉反映府河镇紫石铺村林场松树被砍伐变成荒山。

2024年1月16日,信访人对曾都区林业局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信访人反映紫石铺村800多亩山林变成荒山的情况与现实不符等)不服,向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信访事项复查申请。

2024年3月14日,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信访人出具了《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FC2024年01号),复查意见决定对曾都区林业局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予以维护。

2024年4月17日,信访人对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复查意见有异议,向湖北省林业局申请信访复核。

2024年5月9日,湖北省林业局对信访人出具了《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鄂林信核〔2024〕第2号),复核意见:维护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4年3月14日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FC2024年01号)复查意见。

府河镇政府证实,村民肖某、周某当时为村两委成员,参与林地流转事宜,但未砍伐售卖松树。经查询曾都区林业局行政处罚案件,也未发现肖某、周某林业违法记录。

综上所述,投诉反映情况属实。该问题属于涉及公共利益方面的问题。

属实

1、妥善解释。进一步向信访人解释,化解矛盾纠纷。2、加强监管。持续关注该处林场及周边自然环境,保护林地生态安全。

1.督促府河镇和区林业局进一步做好信访人沟通工作,化解矛盾,并持续关注府河镇紫石铺村8组林场及周边自然环境问题,保护林地生态安全。

2.责成区林业局与府河镇加强辖区内森林资源管理,切实保护森林生态安全。

阶段性办结

2

D3HB202405220042

随州市随县唐县镇6组黑屋湾水库里建设了一个小水坝养鱼,投放鸡粪和磷肥,排放黄褐色的污水污染水质,影响下游居民生活用水,信访人要求取缔该小水坝。

随州市

信访人反映2个事项。(一)关于信访人反映的“随州市随县唐县镇6组黑屋湾水库里建设了一个小水坝养鱼”问题。

该问题属实。经查:2021年2月1日,唐县镇桃园村村民委员会与叶某(唐县镇桃园村六组村民)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将窑湾口堰塘交由叶志员承包管理,合同期限:2021年2月1日至2031年2月1日,主要作于唐县镇桃园村6组42户农田灌溉水源,该堰塘养鱼实行人放天养。

(二)关于信访人反映的“投放鸡粪和磷肥,排放黄褐色的污水污染水质,影响下游居民生活用水,信访人要求取缔该小水坝”问题。

该问题不属实。经查:联合调查专班对窑湾口堰塘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该堰塘承包人在养鱼过程中有投放鸡粪和肥料等投肥养鱼行为,也未发现承包人及堰塘周边存放有磷肥的痕迹。现场上游农户正在用抽水泵在该堰塘内抽水对农田进行灌溉。水质非黄褐色,无明显异常。

据村委会介绍,该堰塘未作为居民生活用水水源,堰塘周边仅有叶某一家居住,其生活用水由自建压水井供应。

2024年5月23日,随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对窑湾口堰塘及西侧黑屋湾水库内水质进行采样检测,据2024年5月24日出具的检测报告(随县环测(WT)字2024第025号)数据显示,堰塘内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黑屋湾水库内水质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

通过实地察看,该堰塘与黑屋湾水库不相通。5月23日现场采样监测数据显示,该堰塘目前未对其下游新街镇及黑屋湾水库周边居民生活用水造成影响。

综上所述,投诉反映情况属实。该问题属于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

属实

1.督促属地政府加强对农村集体资源资产的规范管理,强化农村生态养殖管理,建立长效机制。

2.加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强化源头管控。

1.随县水利和湖泊局经调用国土调查云APP核查,该区域土地类型为水塘水面。因枯水期水量减少,黑屋湾水库水面自然下落,每年枯水期时临近该堰塘下游西侧的水库近200米长的水面变为荒滩,无法保障周边农田灌溉取水,需保留该堰塘作为上游42户农户农田灌溉水源。

2.随县人民政府要求属地政府和县水利和湖泊局加大窑湾口堰塘监管力度,严禁擅自将该堰塘的水进至黑屋湾水库,影响下游居民生活用水安全。

阶段性办结

3

D3HB202405220021

随州市随县新街镇刘家岗村红利农业有限公司在电镀作业时将含铬的工业废水排放到附近池塘,导致使用池塘水灌溉的农田被污染。

随州市

水,土壤

信访人反映1个事项。2024年5月23日,随县联合调查专班到信访人反映的随州市随县新街镇刘家岗村红利农业有限公司开展实地调查核实。

经核实,该问题属实。

信访人反映的“电镀作业”是任某(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南郊办事处和平村二组村民)所为。

2024年1月,任某租赁随州红利农业有限公司一栋车间及部分场地从事金属表面处理(电镀锌、铬),2024年3月投入生产。电镀作业现场有杂物仓库1间(540平方米),电镀作业间2间(90平方米/间),电镀件堆放间1间(60平方米),原材料存放间1间(30平方米)。主要生产设备:电镀加热烧碱水槽(1座)、除锈盐酸池(2套)、小件表面清洗滚筒机(1台)、上色槽(1座)、大件表面清洗电镀池(2座)、烘干机(2台)。主要原材料:氢氧化钠除油剂、盐酸除锈剂、氯化钾镀锌剂、上色剂等。生产流程为:金属配件(原材料)-除油除锈-清洗-挂架上镀-二次清洗-上色-烘干。

现场调查时,3名工人正在电镀作业,无任何污染治理设施,生产废水未采取任何处理措施,排至车间外1座水泥硬化收集池内(14.896立方米),采用软管(直径8公分)抽至东侧1座底部未硬化水池(130立方米),北侧水池设置一排口,通过土质沟渠最终流入随州红利农业有限公司的1个约6000平方米的土质堰塘。

联合调查专班当即联系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委托第三方环保检测机构对该电镀加工点生产车间内除锈盐酸池、大件表面清洗电镀池、电镀加热烧碱水槽、上色槽、电镀作业间排口、车间外水泥硬化收集池、东侧水池、随州红利农业有限公司堰塘进行水质采样;对该电镀加工点土质排水沟渠土壤、随州红利农业有限公司的堰塘下方的农田土壤进行采样,待正式检测报告出具后,依法依规处理。

随县农业农村局通过现场查勘、查阅资料和询问当事人,确认该电镀加工点北侧堰塘为随州红利农业有限公司独立使用,未进行农业灌溉,亦未发生过漫溢的情况。

综上所述,投诉反映情况属实。该问题属于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

属实

1.对任某涉嫌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查处到位。2.将依据鉴定结论,对任某生态破坏行为启动生态损害赔偿案件调查,开展生态修复工作。

1.现场调查中发现的废槽液、废酸、碱、废化学原料、生产废液均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中废物类别为“HW17表面处理废物”的危险废物。危险特性:T(毒性)。

2024年5月23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对任某电镀加工点车间、生产设施和物料实施了查封、扣押(随环(随)查(扣)(2024)1号),并依法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湖北润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该电镀加工点废槽液、废酸、碱、废化学原料、生产废液进行异地扣押,异地扣押废槽液、废酸、碱、废化学原料18.59吨,收集池生产废液18.34吨,东侧水池生产废液99.77吨,共计136.7吨。

2.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对任某涉嫌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正式立案,调查锁定任永平涉刑证据,待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出来,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予以处理。

3.随县人民政府将依据鉴定结论,对其生态破坏行为启动生态损害赔偿案件调查,开展生态修复工作。

阶段性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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