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13批 2024年5月30日)
序号 | 受理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行政区域 | 问题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属实 | 办结目标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是否办结 | 责任人被 处理情况 |
1 | D3HB202405200072 | 1.随州市随县安居镇嘉庙村两河口石料厂,运输运载车未进行覆盖。在加工过程中,粉尘噪音很大,导致空气能见度低,影响居民生活。 2.两河口石料厂洗砂工序的废水,直排涢水河,导致河水浑浊,影响饮水和农作物安全。 曾向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反映,一直没有得到实际解决。 | 随州市 | 大气 | 信访人反映3事项。(一)关于信访人反映的“随州市随县安居镇嘉庙村两河口石料厂,运输运载车未进行覆盖。在加工过程中,粉尘噪音很大,导致空气能见度低,影响居民生活”问题。 该问题属实。经查:随县环潭镇两河口石料厂的矿山露天采场1公里、石料破碎加工场0.5公里内无居民居住,生产过程中产生噪声。 2024年1月,随县环潭镇两河口石料厂的露天采场、石料破碎加工场开始停产至今。石料破碎加工场,为全封闭生产车间,场区露天堆放有1万余吨辉绿岩矿石及1万余吨工矿尾砂,未采取“三防”(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场区未硬化,积尘较厚,存在扬(粉)尘无组织排放污染周边环境的现象;车辆进入场区需通过随县安居镇和睦畈村一组居民区(60户),在行驶过程中产生噪声,对周边住户造成影响。 (二)关于信访人反映的“两河口石料厂洗砂工序的废水,直排涢水河,导致河水浑浊,影响饮水和农作物安全”问题。1.信访人反映的“两河口石料厂洗砂工序的废水,直排涢水河,导致河水浑浊”问题属实。随县环潭镇两河口石料厂洗砂废水来自两河口石料厂西侧新建的简易机制砂生产线。2023年12月,程某(随县殷店镇胜利村二组村民)在随县环潭镇两河口石料厂西侧擅自新建简易机制砂生产线1条(水洗轮1个、传送带1条),利用石料破碎加工中产生的工矿尾砂从事砂石清洗与销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也未配套污染治理设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噪音无组织排放,洗砂生产废水未经有效处理,通过管道排放至距离涢水河道50米处的1座约4000立方米无防渗漏措施的土质坑塘结构沉淀池内,雨水冲刷会导致沉淀池内的污水顺地势溢流至涢水河。2024年5月23日,联合调查专班现场查看两河口石料厂下游涢水河河道,未发现污水直排现象,河水呈浅绿色,未见浑浊状。 2.信访人反映的“影响饮水和农作物安全”问题不属实。2022年1月6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新增调整撤销宜昌市孝感市随州市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有关意见的函》,明确撤销安居镇涢水河饮用水源保护区,涢水随县环潭镇梅邱村段及以下河段无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据向随县环潭镇两河口村、安居镇和睦畈村村委会了解,目前,上述两村村民均未从涢水河取水用于饮用水,村民饮用水主要来源于环潭镇自来水厂供水或自家打井取水。 2024年5月17日,随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对随县环潭镇两河口石料厂下游涢水河道水质进行采样检测(随县环测(WT)字2024第015号),检测数据显示,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符合农业灌溉条件,不会对农业生产产生不利影响。 (三)关于信访人反映的“曾向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反映,一直没有得到实际解决”问题。 信访人通过12345市长热线反映随县环潭镇两河口石料厂环境问题3次(2023年3月2日、4月19日、8月9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均按照《信访工作条例》及市长热线办理相关要求,积极协调属地政府现场调查处理。 第1次办理:约谈石料厂负责人,要求立即整改,措施包括夜间不得运输、清扫道路石子及灰尘、定期使用洒水车降尘、修缮破损道路等,均已立行立改、整改到位,信访人表示基本满意。 第2次办理:要求石料厂妥善处理、规范堆放废渣,加强运输车辆管理,严格封挡,不得将石子洒落路面,加强对周边道路等环境清理、洒水,均已立行立改、整改到位,信访人表示基本满意,并表示灰尘问题可增加洒水次数。 第3次办理:要求石料厂加大路面洒水频次,对厂区进行喷水降尘,均已立行立改、整改到位,信访人表示基本满意。均已立行立改、整改到位,信访人表示基本满意。 综上所述,投诉反映情况属实。该问题属于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 | 属实 | 1.对随县环潭镇两河口石料厂、程某涉嫌环境违法问题查处到位。2.督促随县环潭镇两河口石料厂对生产车间进行有效封闭,降低噪音传输,加工区堆放的原材料进行全面覆盖,对运输车辆加装防尘篷布,并安排洒水车对厂区及道路进行洒水、冲洗。3.督促程某将机制砂生产线拆除,对生产的砂石转运,将无防渗漏措施的土质坑塘结构沉淀池清理,对沉淀池及加工区域进行覆土作业,对该区域恢复场地原状。 | 1.2024年5月17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对随县环潭镇两河口石料厂涉嫌石料堆场粉尘无组织排放、机制砂生态废水未按环保要求规范处置等环境违法问题正式立案调查(随环随立审〔2024〕11号),依法下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随环随责改字〔2024〕27号);对程某涉嫌环境违法问题正式立案调查(随环随立审〔2024〕12号),依法下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随环随责改字〔2024〕26号);5月24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对随县环潭镇两河口石料厂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随环(随)罚告〔2024〕1-8号),对程某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随环(随)罚告〔2024〕1-9号),案件正在依法按程序办理中。 2.随县环潭镇两河口石料厂已对厂区所有石料堆场进行覆盖,对运输车辆加装防尘篷布,并安排洒水车对厂区及道路进行洒水、冲洗;程某已将机制砂生产线拆除,对生产的砂石转运,已将无防渗漏措施的土质坑塘结构沉淀池清理,目前正在对沉淀池及加工区域进行覆土作业,下一步将对该区域恢复场地原状。 3.随县人民政府于2024年5月21日组织安居镇政府、环潭镇政府、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林业局、随县交通运输局、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成立联合专班,现场督促其整改,明确相关责任,加大整改力度、提高整改效率。对随县环潭镇两河口石料厂生产车间有效封闭,降低噪音传输,加工区堆放的原材料进行全面覆盖,厂区外的运输道路进行多频次的洒水降尘,运输车辆加大监管力度,严禁未采取覆盖措施的运输车辆上路,减少道路扬尘的产生。 | 阶段性办结 | 无 |
2 | D3HB202405200049 | 随州市曾都区淅河镇光化村6组村民向某在康华农业公司前面约五六百米(浪湖边)散养近一万只鸭子,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对湖水造成水质污染。 | 随州市 | 水 | 信访人反映1事项。经查,淅河镇光化村村民向某夫妇在没有办理动物防疫许可、土地相关手续,于2008年前后,在本村六组浪河边荒滩地建设了一座蛋鸭养殖场,日常存栏量约5000只。 现场核查时没有发现养殖行为,所有鸭棚全部处于空栏状态。在前期养殖过程中以圈养为主,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污对浪河水质(府澴河干流)造成一定影响。 向某夫妇养鸭场距离浪河河道直线距离100米,属于禁养区。2017年随州高新区管委会启动河长制工作,将沿河道200米范围内划为禁养区,该养鸭场也被纳入禁养范围。经随州高新区农业局、原随州市环保局高新区分局、淅河镇政府、淅河镇水利中心等单位多次与其协商沟通,向某夫妇以拆除补偿价格过低、缺乏谋生手段为由,拒绝拆除。 综上所述,投诉反映情况属实。该问题属于涉及利益纠纷方面的问题。 | 属实 | 1、组织水质监测,对养鸭场开展水质取样监测,监测结果达标。2、依法调查处理,对养鸭场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3、督促鸭场拆迁,安排专人进行巡查,确保向某不再在该处从事养殖活动。 | (一)开展水质监测。2024年5月21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分局委托随州市城区环境监测站对养鸭场开展水质取样监测,监测结果正在分析中。 (二)依法调查处理。2024年5月22日,曾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向某非法占用农用地进行立案;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对向某在禁养区从事畜禽养殖行为进行立案,并下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随环(曾)责改〔2024〕2号),责令向某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立即停止在曾都区淅河镇光化村诸郭墩从事养鸭活动。目前,行政处罚案件正在依法按程序调查处理。 (三)督促鸭场去功能。曾都区淅河镇政府安排专人进行巡查,并对该养鸭场断水断电,确保向某不再在该处从事养鸭活动,督促其尽快搬迁。同时,组织开展鸭场拆除评估和补偿协商,如拒不改正将启动司法强拆程序。 | 阶段性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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