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费一般企业稳岗返还政策(2023年)
  • 发布时间:2023-08-15 14:38
  • 信息来源:
  • 编辑:杨文明
  • 审核:李发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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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政策名称

失业保险费一般企业稳岗返还政策

二、 政策依据

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人社失业司便函〔2023〕9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惠企利民促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22号)和省人社厅《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单位截滞留稳岗返还资金清理专项行动的通知》(鄂人社函〔2023〕75号)

三、政策对象

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劳务派遣单位暂停享受稳岗返还政策。

四、兑现标准

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五、兑现流程

市人社局收到省人社厅每年度关于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的通知后,即时通过大数据筛选出符合条件的企业,确定发放标准和返还方案,并函告市财政局,再由市人社部门通过省社保系统社银平台发放到位。

六、责任单位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七、政策咨询电话(座机)

市人社局:0722-3237739

市财政局:0722-3596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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