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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河长制工作交办督办制度
  • 发布时间:2017-10-20 17:11
  • 信息来源:网站编辑部
  • 编辑:杨文明
  • 审核:罗皓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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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河长制工作交办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河长制工作有效开展,保证涉河投诉案件得到有效解决,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随办文〔2017〕10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交办工作是指各级河长办或各河流河长,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任务,或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等,对下级河长办或相关单位安排布置相关工作。

本制度所指督办工作是指各级河长办或各河流河长根据河长制工作不同时段的任务节点,针对工作滞后或可能滞后的情况,对相关单位或下级河长办的工作进行督办。

第三条  对于全局性工作。交办工作一般由各级河长办以发文件通知或电话通知的形式交办;督办工作一般由各级河长办发督办函督办,重大问题可由同级河长或副总河长签发河长令督办。

对于各河流工作。交办工作一般由各河流河长办(所涉河流河长的联系单位)或委托同级河长办发文件通知或电话通知的形式交办;督办工作一般由各河流河长办(所涉河流河长的联系单位)或委托同级河长办发督办函督办,重大问题可由所涉河流河长签发河长令督办。

第四条  工作要求:

(一)任务交办。交办、督办应明确具体任务,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办理期限等。通知未明确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的,按《关于印发推进河长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职责和主要任务的通知》(随河办发〔2017〕4号)的规定执行;未明确办理期限的,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任务承办。承办单位接到交办任务后,应当按要求按时保证完成。涉及多个责任单位的,牵头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协办责任单位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在办理过程中出现重大意见分歧的,由牵头责任单位负责协调;分歧难以协调的,牵头责任单位应当报请相应河长协调。

(三)书面反馈。交办、督办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向同级河长制办公室书面反馈督办情况和结果;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完毕的,应当将工作进展、存在问题、下步安排及时间向河长制办公室书面反馈。

(四)立卷归档。督办任务完成后,各级河长办应及时将交办、督办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办情况报告等资料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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