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河长制工作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涉河投诉案件得到有效解决,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随办文〔2017〕10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受理范围与原则。凡涉及河道问题、河长制工作相关问题的投诉举报内容均应予以受理。各级河长和有关部门在受理投诉举报时必须遵循“件件受理、事事回应、公平公正”的处理原则。
第三条 受理方式:
1、电话受理。市、县、乡级河长办均应设立举报受理电话,电话号码在河长公示牌上公开公示,公示的举报电话必须保持畅通。号码如有变动应在10个工作日内更新河长公示牌,确保举报渠道通畅。
2、书面受理。指投诉举报人以邮寄方式或直接送达的投诉举报信件。
3、网络舆情。市、县、乡级河长办应安排专人关注网络舆情。对涉及河长制工作的重大事项,应及时收集。
4、其它受理。投诉举报人以口头等形式投诉举报的案件,若涉及重大事项的,应要求投诉举报人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条 处理流程:
1、各级河长办在接到投诉举报时,应及时交河长办主任或副主任(必要时由本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签署意见。对本级河长负责的河流交由所涉河流联系单位或相关单位处理(重大事项向所涉河流河长报告);对下级河长负责的河流,直接移交下级河长办处理。
受理举报的各级河长办应关注案件处理过程和结果,并做好台账记录及处理结果反馈工作。
2、各河流的河长(或联系单位)在接到投诉举报时,可自行协调处理的,应尽快处理并及时向本级河长办反馈处理结果,同时做好台账记录。对于重大复杂案件不能处理的,应及时向上级河长汇报或转交相关业务单位处理,并抓好跟踪落实和情况反馈。
3、市、县级河长制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接到投诉举报或交办问题时,对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问题,应及时受理解决,并做好台账记录及处理结果反馈工作;不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转交(或交本级河长办转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并对投诉举报方或交办方作出相应的解释。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问题,应及时向本级或所涉河流河长汇报。
第五条 受理时限要求。对于一般性案件,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重大复杂案件,原则上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人,并承诺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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