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河长制工作部门联动制度
第一条 为构筑党政领导高位推动的责任体系,落实组织机构,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推进信息共享,确保河长制的全面推行。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随州市推进河长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随政办文〔2017〕39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关于印发推进河长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职责和主要任务的通知》(随河办发〔2017〕4号),根据各自职责制定本部门河长制工作行动方案。
第三条 保持信息互通。各级各成员单位应明确本单位1名同志担任联络员,开展经常性的信息互通、工作交流等工作。
第四条 坚持依法履职。按照《随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要求,各级各相关部门在开展河长制工作时,分工负责,协作配合,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确保有效打击涉河违法行为。
第五条 做好重大事项应急处理。针对重大突发性事件,实行部门联动“绿色通道”,各级各部门要在本级河长或所涉河流河长的统一指导下,协调相关部门迅速介入,及时处理。
第六条 推动涉河违法案件联合查办。统筹各级河长制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或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能,推进综合执法。每年开展1到2次联合执法行动,紧盯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等重点区域,以及非法排污、违法采砂等重点行业,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依法加大对涉河违法案件的综合惩处力度。
第七条 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公安机关要密切配合各职能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对涉嫌犯罪或阻碍执行公务、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以形成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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