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河长联系单位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河长制工作的沟通交流,形成顺畅的横向、纵向联络机制,全力做好河长制牵头服务工作,有效促进河长制工作高效有序开展,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随办文〔2017〕10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河长制河流名录的通知》(随政发〔2017〕24号)公布的62条流域面积50km2以上及其它重要河流(均设置了县级及以上河长,明确了联系单位)。
第三条 河长联系单位在各河流河长领导下,按照市河长制工作的整体部署,结合所负责河流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河流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 河长联系单位如需更换,由市委(办)、市政府(办)或市河长办发文变更。
第五条 联系单位的工作职责:
(一)按照工作部署,协助市级河长研究制定所负责河流管理和保护工作推进方案,督促落实各项推进措施。
(二)组织落实市级河长工作会议议定事项,组织开展所负责河流“一河一策”管理和保护方案的编制。
(三)开展所负责河流管理和保护推动情况及重要动态的调查研究,向市级河长和市河长制办公室作出报告。
(四)受市级河长委托召开所负责河流所涉相关单位和相关县、乡级党政领导,或所负责河流县、乡、村级河长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所涉河道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难点问题。
(五)受市级河长委托协调处理所负责河流的投诉举报案件。
(六)按照市级河长指示及市河长制办公室要求,督促检查本河流相关县、乡河长制工作,研究提出考核评价意见。
(七)负责对口河长所负责河流河长制的其它日常工作。
(八)完成市级河长及市河长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各河流河长联系单位应组建本河流河长制工作办公室,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分管领导任办公室副主任,并根据工作需要明确工作人员,以确保本河流河长制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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