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河长制工作考核与激励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督促各项工作落实,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随办文〔2017〕10号)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管委会、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和市级10条河流市直牵头单位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具体由市河长办牵头。
第四条 考核工作分专项考核和年终考核两种形式。专项考核主要结合专项督查、巡查工作等进行;年终考核一般安排在12月或次年1月,对年度工作进行全面考核。专项考核及通报结果可计入年终考核。
第五条 考核工作围绕《随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的工作任务展开,重点突出工作机构运转、政策制度执行、河长履职、河道整治与长效管理、河道水环境质量、信息化管理等方面内容。
第六条 考核一般采取赋分制,具体考核细则由市河长办根据不同阶段的工作任务、要求和考核对象等因素适时制定。考核可设置加分项,对于工作有创新、在省、市河长制工作中被树为典型和具有示范意义的,工作成效突出受到省、市表彰的,经认定可以酌情加分。
第七条 考核一般以下程序开展:
(一)制定考核方案及考核细则,向被考核对象发送考核通知,并要求被考核对象对下一级的考核工作提前完成。
(二)组成考核组,并按照以下流程进行考核:
1、听取汇报。被考核单位汇报工作情况或自查报告。
2、查验资料。考核组成员根据职责分工,查阅、核实有关资料。
3、质询。考核组成员就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向被考核单位有关人员进行问询。
4、讨论、赋分。考核组根据资料查验及质询等情况,对照验收标准进行赋分,经讨论后确定最终得分。
5、情况反馈。考核组组长反馈考核情况及存在问题。
(三)考核报告。考核结束后,向市委、市政府提交《考核报告》。并按照领导批示反馈意见,继续督查整改。
第八条 各地河长制工作考核年度结果纳入各地年底考核成绩。市10级河流河长制工作牵头单位考核年度结果纳入市直部门年底考核成绩。
第九条 强化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河长制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明显的地区、河道(河段)采取奖励措施,在河道治理、水环境水生态修等项目和资金上给予倾斜;对爱岗敬责、探索创新、建功立业的个人,在全市范围内通报表扬,并视情况作为典型进行宣传,作为人才进行推荐。对问题突出、整改不力的地区、河道(河段),在追究河长责任的同时,追究当地党政及市直牵头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敷衍塞责、工作不力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行政约谈或通报批评。
第十条 各地党委、政府应制定县级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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