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河长制工作督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面推进河长制实施情况督查,落实工作职责,提升工作效率,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随办文〔2017〕1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市级督查。
市河长制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查工作。
第三条 督查分为市河长办督查、市级河长督查和市级河长领导成员单位督查。
(一)市河长办督查由市河长办负责组织实施,开展对下一级河长办工作落实情况督查。
(二)市级河长督查由市级河长负责组织实施,开展对市级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的督查。具体督查工作由市级河长牵头单位承办,市河长办协调配合。督查情况报市河长办备案。
(三)市级河长领导成员单位督查由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开展对下级部门全面推行河长制、落实河流管理保护职责情况的督查。督查情况报市河长办备案。
(四)协助市级河长工作的相关市直部门或者单位、市河长办、市级河长领导成员单位分别作为督查单位,承办具体督查工作。
第四条 督查重点包括以下几项方面:
(一)河长制工作方案制定及实施情况。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制定情况、工作进度、阶段性目标设定、任务细化、措施制定及工作方案实施情况;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及年度任务完成情况。
(二)河流分级名录确定情况。根据河流的自然属性、跨行政区域情况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影响的重要性等情况,确定市、县、乡级领导分级担任河长的河流名录。
(三)组织体系的建设及运行情况。河长体系建立情况,总河长、河长设置情况,市、县、乡(镇)河长制办公室设置及工作人员落实情况;各级河长巡河情况;河道管理保护、执法监督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落实情况;河长公示牌的设立及监督电话的畅通情况等。
(四)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河长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和信息报送制度、考核验收及问责与激励机制、工作督查制度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河长制任务推进实施情况。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主要任务实施情况。
(六)“一河一策”的实施方案编制和实施情况。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制订市、县(市、区)、乡(镇)、村(居)主要河流“一河一策”实施方案,按照管理保护目标任务要求积极推行河长制,着力解决河流管理保护的突出问题。
(七)河道确权划界工作情况。
(八)特定事项或任务实施情况。市总河长、市副总河长、市级河长批办事项落实情况,市级总河长会议、市河长联席会议、市河长例会、市级河长专题会议决策部署和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上级部门检查、督导发现问题以及媒体曝光、公众反映强烈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五条 督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例行督查、专项督查等方式进行督查。
例行督查是指对河长制工作的常规性督查,每半年开展一次。督查的主要内容为河长制日常各项工作推进及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
专项督查是指河长制工作的专门性督查,适时组织实施。督查的主要内容为特定事项或任务实施情况。
第六条 督查单位根据督查事项、内容及时间要求,按照以下程序开展督查:
(一)督查单位根据督查工作计划或工作实际,制定督查工作方案。
(二)督查单位督查前向被督查对象发送督查通知书,告知其督查事项、督查时间及督查要求等;采取听取情况汇报、审阅自查报告和文件资料、实地查看核查、听取公众意见等形式开展督查。
(三)督查反馈。督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督查单位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向被督查对象下达《督查建议书(意见书)》。
(四)督查整改。被督查对象按照《督查建议书(意见书)》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在1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视情开展“回头看”,组织重点督查,实行警示约谈。
(五)督查报告。督查过程中,督查单位应及时向市河长办报送督查情况及督查进展。督查工作结束后,督查单位向市河长办提交《督查报告》。
(六)督查台账。督查单位应当对督查事项登记造册,统一编号。督查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查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查建议书(意见书)、督查报告等资料立卷归档。
第七条 市河长办定期向市委、市政府汇报督查工作情况。
第八条 强化督查结果的运用。市河长办每半年对督查情况进行一次通报,对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成效突出的,通报表扬,交流推广经验;对工作落实不力的,通报批评,责成整改;对工作落实中弄虚作假、失职渎职、违纪违法的,严格责任追究;对督查工作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移送有关机关查处。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随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您的浏览器版本太低!
为了更好的浏览体验,建议升级您的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