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河长制工作信息报送制度
第一条 为掌握全市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规范信息报送工作,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随办文〔2017〕1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县、市、区(管委会)河长制办公室、市河长制工作领导成员单位应当加强对河长制信息报送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信息报送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 信息报送应当及时、准确、全面,报送的信息应当经负责人审定。
第四条 信息分为实时报送信息和定期报送信息。实时报送信息采取一事一报;定期报送信息采用月报制,于每月5日前报送。
第五条 实时报送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地党委政府(管委会)及总河长、河长组织开展的河长制工作重大活动情况。
(二)市河长制工作领导成员单位组织开展的河长制工作相关活动情况。
(三)市级总河长、河长和县级总河长、河长的工作部署和批示的落实情况,重点交办、督办、查办事项的处理进度和完成情况。
(四)突发性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
(五)涉及河长制工作的热点舆情及应对情况。
(六)其他河长制工作方面的重要情况。
第六条 定期报送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省、市级河长制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各县、市、区(管委会)河长制工作任务制定、落实和推进情况,市河长制工作领导成员单位河长制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三)河长制工作经验、成效和特点,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四)河长制工作督查、考核情况。
第七条 报送的信息应当注明报送单位、负责人和撰写人姓名、联系电话、报送日期等内容。
第八条 信息一般通过传真和电子邮件报送,县级河长办应编制工作简报并报送,涉密信息报送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九条 市河长制工作办公室对接收的信息进行整理,及时编发工作动态和专报信息,适时向社会公众发布。
第十条 县级河长制工作办公室向市河长制工作办公室、市河长制工作办公室向省河长制工作办公室,每月报送信息不得少于6篇。
第十一条 河长制信息报送工作纳入市级河长制工作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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