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河长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全市河长制各项工作,协调解决河道管理保护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随办文〔2017〕1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包括总河长会议制度和河长会议制度。
第三条 总河长会议由市第一总河长或者总河长、副总河长主持召开。
各县、市、区、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第一总河长或者总河长、副总河长,市河长制工作领导成员单位及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等出席。
市级10条河流河长可根据工作需要全部或者部分出席会议。
第四条 总河长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一般在年初召开。根据工作需要,经市第一总河长或者总河长、副总河长同意,可另行召开。
第五条 总河长会议负责研究决定河长制重大决策、重要规划、重要制度;研究确定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考核方案;研究河长考核结果、表彰、奖励及重大责任追究事项;协调解决全局性重大问题;经市第一总河长或者总河长、副总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总河长会议由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筹备工作,并按程序报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协调。
第七条 总河长会议形成的纪要,经市第一总河长或者总河长、副总河长审定后印发。
第八条 总河长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协调落实。需要市级河长协调的,由各市级河长牵头协调;各县、市、区、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第一总河长或者总河长、副总河长以及市河长制工作领导成员单位市直成员单位负责承办和落实。
第九条 各地各部门承办和落实总河长会议决定事项的情况,应及时报市河长制办公室。
第十条 河长会议由市级各河长主持召开。
市级河长的联系单位及有关单位负责人、河流属地县级河长、市河长办负责人等出席市级河长会议;根据需要,河流流经乡、村河(段)长可参加会议。
第十一条 河长会议每年应召开1-2次。河长根据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第十二条 河长会议由市级河长联系部门负责筹备,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十三条 河长会议负责研究贯彻落实市级总河长会议精神;专题研究所辖河流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工作重点、推进措施;研究部署所辖河流保护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经市级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会议形成的纪要经市级河长审定后印发。
第十四条 河长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由各市级河长联系单位负责督办;涉及到重大问题的,可会同市河长制办公室协调督办;河流所在县、镇、村河(段)长及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第十五条 各地各部门承办和落实河长会议决定事项的情况,应及时报市河长制办公室和相应河长单位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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