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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随州市河长制工作相关制度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7-10-13 17:00
  • 信息来源:网站编辑部
  • 编辑:杨文明
  • 审核:李发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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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推行河长制工作办公室

关于印发随州市河长制工作相关制度的

通      知

 

各县、市、区河长制办公室,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河长制办公室,市推进河长制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随州市河长制工作相关制度已报经市行政河长审阅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落实。

附件:

1、随州市河长会议制度

2、随州市河长制工作信息共享制度

3、随州市河长制工作信息报送制度

4、随州市河长制工作督查制度

5、随州市河长制工作考核与激励制度

6、随州市河长联系单位工作制度

7、随州市河长制工作部门联动制度

8、随州市河长制工作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9、随州市河长制工作交办督办制度

 

随州市推行河长制工作办公室

2017年10月11日

 

抄送:省河长办、市级10条河流河长

随州市推行河长制工作办公室    2017年10月11日印发

 

附件1

随州市河长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全市河长制各项工作,协调解决河道管理保护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随办文〔2017〕1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包括总河长会议制度和河长会议制度。

第三条 总河长会议由市第一总河长或者总河长、副总河长主持召开。

各县、市、区、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第一总河长或者总河长、副总河长,市河长制工作领导成员单位及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等出席。

市级10条河流河长可根据工作需要全部或者部分出席会议。

  第四条 总河长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一般在年初召开。根据工作需要,经市第一总河长或者总河长、副总河长同意,可另行召开。

  第五条 总河长会议负责研究决定河长制重大决策、重要规划、重要制度;研究确定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考核方案;研究河长考核结果、表彰、奖励及重大责任追究事项;协调解决全局性重大问题;经市第一总河长或者总河长、副总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总河长会议由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筹备工作,并按程序报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协调。

  第七条 总河长会议形成的纪要,经市第一总河长或者总河长、副总河长审定后印发。

第八条 总河长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协调落实。需要市级河长协调的,由各市级河长牵头协调;各县、市、区、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第一总河长或者总河长、副总河长以及市河长制工作领导成员单位市直成员单位负责承办和落实。

第九条 各地各部门承办和落实总河长会议决定事项的情况,应及时报市河长制办公室。

  第十条 河长会议由市级各河长主持召开。

市级河长的联系单位及有关单位负责人、河流属地县级河长、市河长办负责人等出席市级河长会议;根据需要,河流流经乡、村河(段)长可参加会议。

第十一条 河长会议每年应召开1-2次。河长根据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第十二条 河长会议由市级河长联系部门负责筹备,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十三条 河长会议负责研究贯彻落实市级总河长会议精神;专题研究所辖河流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工作重点、推进措施;研究部署所辖河流保护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经市级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会议形成的纪要经市级河长审定后印发。

第十四条 河长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由各市级河长联系单位负责督办;涉及到重大问题的,可会同市河长制办公室协调督办;河流所在县、镇、村河(段)长及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第十五条 各地各部门承办和落实河长会议决定事项的情况,应及时报市河长制办公室和相应河长单位联系。

 

附件2

随州市河长制工作信息共享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信息资源利用效率,增强部门协同、上下联动,满足各级河长、各相关部门履行职能需要,引导公众了解、支持、参与河长制工作,共同维护河流生命健康,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随办文〔2017〕10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及时主动、规范准确、公众参与、使用安全原则,促进相关单位及时主动提供详实、准确信息;创新信息发布、共享平台,实现多元化信息发布、共享;严把信息审查关,在不泄密的前提下,确保发布信息安全。

第三条 市级河长之间,市全面推行河流长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之间,市河长制办公室与省、县河长制办公室之间,全市各级河长办与社会公众之间有关信息要实行共享。

第四条 信息共享内容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全市河流基本情况,河流水域、岸线数据及专项整治情况,采砂规划及采砂监管情况,入河排污口设置及监管情况,水库堰塘及水环境治理情况,水土流失现状及治理情况。

(二)河道水质断面监测数据(按月提供),饮用水源地水质数据,备用水源建设情况。

(三)城镇生活污水治理情况,市、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情况及治理情况,乡镇及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现状及整治情况。

(四)县级畜禽养殖现状及污染控制情况,化肥、农药使用及减量化治理情况,渔业资源现状及保护、整治情况。

(五)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管网)建设情况及工业企业污染控制和工业节水情况。

(六)林地、湿地、野生动植物基本情况及非法侵占林地、破坏湿地和野生动物资源等违法犯罪的整治情况。

(七)河道周边一定范围内化工、造纸等工业企业分布及排污情况。

(八)河长制工作进展、河长巡河履职及目标完成情况。

(九)推行河长制工作中的特色、亮点及经验。

(十)新闻媒体、网络反映的涉及河长制工作的热点舆情信息。

(十一)危害河道的重大突发性应急事件处置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共享的信息。

第五条 市河长制信息通过河长制各种会议、河长制联席会议纪要、各级政府网站、市水利局网站、随州日报、随州电视台、市河长制工作简报、市河长制工作QQ群、微信群、微信公众号予以发布,实现共享。

第六条 市河长制工作相关单位及县级河长办将信息上报至市河长制办公室,市河长制办公室经审核后在各种平台发布,实现共享。市河长制责任单位已建成的相关监测端口接入省河流长制河流管理信息平台。

第七条  因河长制工作需要、但不宜公开的信息,如河道岸线划定需要调用的土地现状和规划图、城乡规划图等,提供信息单位应本着“既不违背行业规定,又不影响河长制工作”的原则,提供的信息应在限制范围使用;使用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严守保密制度,并对因泄密造成的后果负责。

第八条  对不及时、准确提供相关信息,或者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影响工作正常开展、导致重大舆情事故和工作被动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3

随州市河长制工作信息报送制度

 

第一条 为掌握全市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规范信息报送工作,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随办文〔2017〕1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县、市、区(管委会)河长制办公室、市河长制工作领导成员单位应当加强对河长制信息报送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信息报送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  信息报送应当及时、准确、全面,报送的信息应当经负责人审定。

第四条  信息分为实时报送信息和定期报送信息。实时报送信息采取一事一报;定期报送信息采用月报制,于每月5日前报送。

第五条  实时报送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地党委政府(管委会)及总河长、河长组织开展的河长制工作重大活动情况。

(二)市河长制工作领导成员单位组织开展的河长制工作相关活动情况。

(三)市级总河长、河长和县级总河长、河长的工作部署和批示的落实情况,重点交办、督办、查办事项的处理进度和完成情况。

(四)突发性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

(五)涉及河长制工作的热点舆情及应对情况。

(六)其他河长制工作方面的重要情况。

第六条  定期报送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省、市级河长制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各县、市、区(管委会)河长制工作任务制定、落实和推进情况,市河长制工作领导成员单位河长制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三)河长制工作经验、成效和特点,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四)河长制工作督查、考核情况。

第七条  报送的信息应当注明报送单位、负责人和撰写人姓名、联系电话、报送日期等内容。

第八条  信息一般通过传真和电子邮件报送,县级河长办应编制工作简报并报送,涉密信息报送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九条  市河长制工作办公室对接收的信息进行整理,及时编发工作动态和专报信息,适时向社会公众发布。

第十条    县级河长制工作办公室向市河长制工作办公室、市河长制工作办公室向省河长制工作办公室,每月报送信息不得少于6篇。

第十一条 河长制信息报送工作纳入市级河长制工作考核内容。

附件4

随州市河长制工作督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面推进河长制实施情况督查,落实工作职责,提升工作效率,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随办文〔2017〕1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市级督查。

市河长制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查工作。

第三条 督查分为市河长办督查、市级河长督查和市级河长领导成员单位督查。

(一)市河长办督查由市河长办负责组织实施,开展对下一级河长办工作落实情况督查。

(二)市级河长督查由市级河长负责组织实施,开展对市级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的督查。具体督查工作由市级河长牵头单位承办,市河长办协调配合。督查情况报市河长办备案。

(三)市级河长领导成员单位督查由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开展对下级部门全面推行河长制、落实河流管理保护职责情况的督查。督查情况报市河长办备案。

(四)协助市级河长工作的相关市直部门或者单位、市河长办、市级河长领导成员单位分别作为督查单位,承办具体督查工作。

第四条 督查重点包括以下几项方面:

(一)河长制工作方案制定及实施情况。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制定情况、工作进度、阶段性目标设定、任务细化、措施制定及工作方案实施情况;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及年度任务完成情况。

(二)河流分级名录确定情况。根据河流的自然属性、跨行政区域情况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影响的重要性等情况,确定市、县、乡级领导分级担任河长的河流名录。

(三)组织体系的建设及运行情况。河长体系建立情况,总河长、河长设置情况,市、县、乡(镇)河长制办公室设置及工作人员落实情况;各级河长巡河情况;河道管理保护、执法监督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落实情况;河长公示牌的设立及监督电话的畅通情况等。

(四)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河长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和信息报送制度、考核验收及问责与激励机制、工作督查制度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河长制任务推进实施情况。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主要任务实施情况。

(六)“一河一策”的实施方案编制和实施情况。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制订市、县(市、区)、乡(镇)、村(居)主要河流“一河一策”实施方案,按照管理保护目标任务要求积极推行河长制,着力解决河流管理保护的突出问题。

(七)河道确权划界工作情况。

(八)特定事项或任务实施情况。市总河长、市副总河长、市级河长批办事项落实情况,市级总河长会议、市河长联席会议、市河长例会、市级河长专题会议决策部署和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上级部门检查、督导发现问题以及媒体曝光、公众反映强烈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五条 督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例行督查、专项督查等方式进行督查。

例行督查是指对河长制工作的常规性督查,每半年开展一次。督查的主要内容为河长制日常各项工作推进及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

专项督查是指河长制工作的专门性督查,适时组织实施。督查的主要内容为特定事项或任务实施情况。

第六条 督查单位根据督查事项、内容及时间要求,按照以下程序开展督查:

(一)督查单位根据督查工作计划或工作实际,制定督查工作方案。

(二)督查单位督查前向被督查对象发送督查通知书,告知其督查事项、督查时间及督查要求等;采取听取情况汇报、审阅自查报告和文件资料、实地查看核查、听取公众意见等形式开展督查。

(三)督查反馈。督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督查单位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向被督查对象下达《督查建议书(意见书)》。

(四)督查整改。被督查对象按照《督查建议书(意见书)》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在1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视情开展“回头看”,组织重点督查,实行警示约谈。

(五)督查报告。督查过程中,督查单位应及时向市河长办报送督查情况及督查进展。督查工作结束后,督查单位向市河长办提交《督查报告》。

(六)督查台账。督查单位应当对督查事项登记造册,统一编号。督查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查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查建议书(意见书)、督查报告等资料立卷归档。

第七条 市河长办定期向市委、市政府汇报督查工作情况。

第八条 强化督查结果的运用。市河长办每半年对督查情况进行一次通报,对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成效突出的,通报表扬,交流推广经验;对工作落实不力的,通报批评,责成整改;对工作落实中弄虚作假、失职渎职、违纪违法的,严格责任追究;对督查工作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移送有关机关查处。

 

附件5

随州市河长制工作考核与激励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督促各项工作落实,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随办文〔2017〕10号)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管委会、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和市级10条河流市直牵头单位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具体由市河长办牵头。

第四条 考核工作分专项考核和年终考核两种形式。专项考核主要结合专项督查、巡查工作等进行;年终考核一般安排在12月或次年1月,对年度工作进行全面考核。专项考核及通报结果可计入年终考核。

第五条 考核工作围绕《随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的工作任务展开,重点突出工作机构运转、政策制度执行、河长履职、河道整治与长效管理、河道水环境质量、信息化管理等方面内容。

第六条  考核一般采取赋分制,具体考核细则由市河长办根据不同阶段的工作任务、要求和考核对象等因素适时制定。考核可设置加分项,对于工作有创新、在省、市河长制工作中被树为典型和具有示范意义的,工作成效突出受到省、市表彰的,经认定可以酌情加分。

第七条  考核一般以下程序开展:

(一)制定考核方案及考核细则,向被考核对象发送考核通知,并要求被考核对象对下一级的考核工作提前完成。

(二)组成考核组,并按照以下流程进行考核:

1、听取汇报。被考核单位汇报工作情况或自查报告。 

2、查验资料。考核组成员根据职责分工,查阅、核实有关资料。 

3、质询。考核组成员就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向被考核单位有关人员进行问询。 

4、讨论、赋分。考核组根据资料查验及质询等情况,对照验收标准进行赋分,经讨论后确定最终得分。 

5、情况反馈。考核组组长反馈考核情况及存在问题。

(三)考核报告。考核结束后,向市委、市政府提交《考核报告》。并按照领导批示反馈意见,继续督查整改。

第八条 各地河长制工作考核年度结果纳入各地年底考核成绩。市10级河流河长制工作牵头单位考核年度结果纳入市直部门年底考核成绩。

第九条 强化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河长制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明显的地区、河道(河段)采取奖励措施,在河道治理、水环境水生态修等项目和资金上给予倾斜;对爱岗敬责、探索创新、建功立业的个人,在全市范围内通报表扬,并视情况作为典型进行宣传,作为人才进行推荐。对问题突出、整改不力的地区、河道(河段),在追究河长责任的同时,追究当地党政及市直牵头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敷衍塞责、工作不力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行政约谈或通报批评。

第十条 各地党委、政府应制定县级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附件6

随州市河长联系单位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河长制工作的沟通交流,形成顺畅的横向、纵向联络机制,全力做好河长制牵头服务工作,有效促进河长制工作高效有序开展,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随办文〔2017〕10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河长制河流名录的通知》(随政发〔2017〕24号)公布的62条流域面积50km2以上及其它重要河流(均设置了县级及以上河长,明确了联系单位)。

第三条  河长联系单位在各河流河长领导下,按照市河长制工作的整体部署,结合所负责河流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河流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  河长联系单位如需更换,由市委(办)、市政府(办)或市河长办发文变更。

第五条  联系单位的工作职责:

(一)按照工作部署,协助市级河长研究制定所负责河流管理和保护工作推进方案,督促落实各项推进措施。

(二)组织落实市级河长工作会议议定事项,组织开展所负责河流“一河一策”管理和保护方案的编制。

(三)开展所负责河流管理和保护推动情况及重要动态的调查研究,向市级河长和市河长制办公室作出报告。

(四)受市级河长委托召开所负责河流所涉相关单位和相关县、乡级党政领导,或所负责河流县、乡、村级河长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所涉河道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难点问题。

(五)受市级河长委托协调处理所负责河流的投诉举报案件。

(六)按照市级河长指示及市河长制办公室要求,督促检查本河流相关县、乡河长制工作,研究提出考核评价意见。

(七)负责对口河长所负责河流河长制的其它日常工作。

(八)完成市级河长及市河长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各河流河长联系单位应组建本河流河长制工作办公室,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分管领导任办公室副主任,并根据工作需要明确工作人员,以确保本河流河长制工作顺利推进。

 

附件7

随州市河长制工作部门联动制度

 

第一条  为构筑党政领导高位推动的责任体系,落实组织机构,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推进信息共享,确保河长制的全面推行。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随州市推进河长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随政办文〔2017〕39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关于印发推进河长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职责和主要任务的通知》(随河办发〔2017〕4号),根据各自职责制定本部门河长制工作行动方案。

第三条  保持信息互通。各级各成员单位应明确本单位1名同志担任联络员,开展经常性的信息互通、工作交流等工作。

第四条  坚持依法履职。按照《随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要求,各级各相关部门在开展河长制工作时,分工负责,协作配合,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确保有效打击涉河违法行为。

第五条  做好重大事项应急处理。针对重大突发性事件,实行部门联动“绿色通道”,各级各部门要在本级河长或所涉河流河长的统一指导下,协调相关部门迅速介入,及时处理。

第六条  推动涉河违法案件联合查办。统筹各级河长制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或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能,推进综合执法。每年开展1到2次联合执法行动,紧盯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等重点区域,以及非法排污、违法采砂等重点行业,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依法加大对涉河违法案件的综合惩处力度。

第七条  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公安机关要密切配合各职能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对涉嫌犯罪或阻碍执行公务、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以形成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合力。

 

附件8

随州市河长制工作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涉河投诉案件得到有效解决,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随办文〔2017〕10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受理范围与原则。凡涉及河道问题、河长制工作相关问题的投诉举报内容均应予以受理。各级河长和有关部门在受理投诉举报时必须遵循“件件受理、事事回应、公平公正”的处理原则。

第三条  受理方式:

1、电话受理。市、县、乡级河长办均应设立举报受理电话,电话号码在河长公示牌上公开公示,公示的举报电话必须保持畅通。号码如有变动应在10个工作日内更新河长公示牌,确保举报渠道通畅。

2、书面受理。指投诉举报人以邮寄方式或直接送达的投诉举报信件。

3、网络舆情。市、县、乡级河长办应安排专人关注网络舆情。对涉及河长制工作的重大事项,应及时收集。

4、其它受理。投诉举报人以口头等形式投诉举报的案件,若涉及重大事项的,应要求投诉举报人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条  处理流程:

1、各级河长办在接到投诉举报时,应及时交河长办主任或副主任(必要时由本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签署意见。对本级河长负责的河流交由所涉河流联系单位或相关单位处理(重大事项向所涉河流河长报告);对下级河长负责的河流,直接移交下级河长办处理。

受理举报的各级河长办应关注案件处理过程和结果,并做好台账记录及处理结果反馈工作。

2、各河流的河长(或联系单位)在接到投诉举报时,可自行协调处理的,应尽快处理并及时向本级河长办反馈处理结果,同时做好台账记录。对于重大复杂案件不能处理的,应及时向上级河长汇报或转交相关业务单位处理,并抓好跟踪落实和情况反馈。

3、市、县级河长制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接到投诉举报或交办问题时,对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问题,应及时受理解决,并做好台账记录及处理结果反馈工作;不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转交(或交本级河长办转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并对投诉举报方或交办方作出相应的解释。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问题,应及时向本级或所涉河流河长汇报。

第五条  受理时限要求。对于一般性案件,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重大复杂案件,原则上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人,并承诺办理期限。

 

附件9

随州市河长制工作交办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河长制工作有效开展,保证涉河投诉案件得到有效解决,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随办文〔2017〕10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交办工作是指各级河长办或各河流河长,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任务,或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等,对下级河长办或相关单位安排布置相关工作。

本制度所指督办工作是指各级河长办或各河流河长根据河长制工作不同时段的任务节点,针对工作滞后或可能滞后的情况,对相关单位或下级河长办的工作进行督办。

第三条  对于全局性工作。交办工作一般由各级河长办以发文件通知或电话通知的形式交办;督办工作一般由各级河长办发督办函督办,重大问题可由同级河长或副总河长签发河长令督办。

对于各河流工作。交办工作一般由各河流河长办(所涉河流河长的联系单位)或委托同级河长办发文件通知或电话通知的形式交办;督办工作一般由各河流河长办(所涉河流河长的联系单位)或委托同级河长办发督办函督办,重大问题可由所涉河流河长签发河长令督办。

第四条  工作要求:

(一)任务交办。交办、督办应明确具体任务,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办理期限等。通知未明确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的,按《关于印发推进河长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职责和主要任务的通知》(随河办发〔2017〕4号)的规定执行;未明确办理期限的,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任务承办。承办单位接到交办任务后,应当按要求按时保证完成。涉及多个责任单位的,牵头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协办责任单位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在办理过程中出现重大意见分歧的,由牵头责任单位负责协调;分歧难以协调的,牵头责任单位应当报请相应河长协调。

(三)书面反馈。交办、督办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向同级河长制办公室书面反馈督办情况和结果;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完毕的,应当将工作进展、存在问题、下步安排及时间向河长制办公室书面反馈。

(四)立卷归档。督办任务完成后,各级河长办应及时将交办、督办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办情况报告等资料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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