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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公管罚字 〔2020〕2号) 发布日期:2021-09-01 16:55 信息来源: 编辑:随州市数据局 审核: 系统管理员 字号:[ ]

被处罚单位:湖北建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C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体育馆路新凯大厦601室 

联系电话:027-8******5

法定代表人:陈昌敏   

身份证号码:4****************8

    违法事实及依据:你单位在绕城南路(迎宾大道-编钟大道)市政工程监理二标段项目投标中,总监王三平和专监周尤利的高级工程师证件系伪造,所提供的近三年公司业绩中的国家粮食现代物流(武汉)基地一期龙口路、天翔路道路和综合管网工程施工监理项目篡改了起止时间,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

    以上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中标项目金额伍拾玖万陆仟元(596000.00元)5‰,计人民币贰仟玖佰捌拾元(2980.00元)的罚款。

    请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收款单位:随州市财政局国库科,账号:8****************7,开户行:**行随州营业部,汇款附言注明:罚没收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随州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采取以下措施:(一)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罚款;(二)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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