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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随公管罚字 〔2020 〕1号) 发布日期:2021-09-01 16:34 信息来源: 编辑:随州市数据局 审核: 系统管理员 字号:[ ]


被处罚单位: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麓谷工业园麓松路609号  

联系电话:0731-8******8

法定代表人:黄** 

身份证号码:3****************5

    违法事实及依据:你单位在曾都区2019年度桃园河重点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工程第2标段项目投标中,提交的“2016-2017年度全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系伪造,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

    以上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中标项目金额柒拾叁万壹仟捌佰元(731800.00元)5‰,计人民币叁仟陆佰伍拾玖元(3659.00元)的罚款。

    请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收款单位:随州市财政局国库科,账号:8**************7,开户行:农商行随州营业部,汇款附言注明:罚没收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随州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采取以下措施:(一)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罚款;(二)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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