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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随公管罚字 〔2020〕3号 ) 发布日期:2021-09-01 17:07 信息来源: 编辑:随州市数据局 审核: 系统管理员 字号:[ ]

被处罚单位:湖北朗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

地址:随州市青年路东端与鹿鹤大道交汇处坤泰悦都2号楼301 

联系电话:133******** 

法定代表人:王** 

身份证号码:4****************1

    违法事实及依据:你单位在随州市红星路(文峰大道-编钟大道)市政工程项目投标中,项目经理黎关的钟祥市主城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第二标段)履职业绩造假,施工技术标书的施工组织设计有6处与投标项目无关的内容,属于未实质性响应招标要求,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

    以上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中标项目金额陆佰柒拾捌万伍仟陆佰元(6785600元)10‰,计人民币陆万柒仟捌佰伍拾陆元(67856元)的罚款。

    请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收款单位:随州市财政局国库科,账号:8****************7,开户行:**行随州营业部,汇款附言注明:罚没收入),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随州市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随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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