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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 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解读
  • 发布时间: 2022-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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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日,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重新修改印发了《关于公布实施随州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随政办发〔2022〕19号)。现将文件重新修改印发的背景、修改内容等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和2022年3月31日市司法局《关于部分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即将届满的通知》,2020年8月6日印发、9月1日起执行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随州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随政办发〔2020〕18号)2年有效期即将届满(没有明确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2年),需组织评估后重新公布实施。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人大代表、管理部门、社区干部、平台公司、中介机构和法律顾问等方面的人员与专家,对《随州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进行了认真评估。与会专家一致认为该文件应继续沿用,同时考虑到政策的相对稳定性,建议有效期延至2025年12月31日。

市政府五届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随州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修订稿)》。8月1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关于公布实施随州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

二、修订内容

根据专家评估意见、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和廉洁性审查意见以及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意见,将随政办发〔2020〕18号文件正文部分作出如下修订:

一是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实施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被废止,将随政办发〔2020〕18号文件第1页第一段修改为:“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深入推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和全市经济发展状况,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随州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予以重新发布(以下简称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是鉴于需要重新印发文件并明确有效期,将随政办发〔2020〕18号文件第2页第六条修改为:“本标准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和监督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随州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随政办发〔2020〕18号)同时废止。”

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