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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标准化资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 2022-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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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法》的出台背景

2015至2016年,国务院、湖北省政府相继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创新的意见》(鄂政发〔2016〕25号)等文件安排部署全国全省标准化工作。201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修订实施对标准化工作的新任务、新使命、新作用作了新的调整明确。2021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进一步明确将标准化提升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战略高度,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标准化工作改革和发展作出了具体部署。

标准化激励奖励政策的出台,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标准化改革工作的决策部署,更好引领我市标准化工作适应改革与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抢抓发展先机,加快标准化与经济社会各领域的深度融合和普及应用的工作需要,对充分调动全市各行业开展标准化活动的积极性,发挥标准化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引领性作用,进一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全面提升我市产业整体水平和综合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办法》的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3.《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

4.《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

5.《湖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6.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创新的意见》(鄂政发〔2016〕25号) 

三、《办法》的具体内容及相关说明

《随州市标准化资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共分为十二条,具体为制定的目的和依据、资助奖励资金的适用对象、范围、标准以及申请、受理、认定、审核、确定、监督管理、解释部门和有效期。

第一条至第三条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以及资助奖励适用对象、资金经费来源,并界定了管理部门职责。在标准化工作运行中,越来越多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与到各个标准化领域的工作,起到了引领提升作用。为此,我们本着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标准化工作的原则,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纳入适用对象。

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了资助奖励范围和资助奖励标准。随着标准化工作领域的扩展调整和当前标准化工作需要,将国家、行业、省级地方标准制修订、团体标准制定、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各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设及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纳入资助奖励范围。主导标准制定(修订)是指在“前言”的起草单位中以排序第一的起草单位制定(修订)标准;参与标准制定(修订)是指在“前言”的起草单位中以排序第一以外的起草单位制定(修订)标准。

资助奖励标准:

(一)主导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湖北省地方标准制定(修订)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8万元一次性资助奖励。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湖北省地方标准制定(修订)的,分别按主导同类标准制定(修订)资助奖励标准的20%给予奖励。主导在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取得显著成效的团体标准制定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资助奖励;

(二)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工作的,分别一次性资助30万元、10万元、8万元;承担湖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一次性资助5万元;

(三)承担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一次性资助10万元;承担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一次性资助6万元;承担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一次性资助4万元,项目限额3-5个;

(四)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了资助奖励的申报、受理和审批要求。申报资料:随州市标准化资助奖励申请表、申请与资助奖励项目相关的佐证资料、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文件。不予受理情形:申请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超过规定申报期限的、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正在接受调查的、弄虚作假的。

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了资助奖励的认定依据、审核确定等流程。主导、参与标准制定(修订)应提供相关工作证明;取得显著成效的团体标准的认定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十条至第十二条对资助奖励资金监督管理及《办法》的解释部门、有效期作了具体规定。对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等行为的处理作了明确规定;本办法由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