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医养结合服务供给能力不足等问题,《实施意见》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利用现有资源,内部改扩建一批医养结合服务设施,通过转型、新改扩建等方式,加强老年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安宁疗护机构和医养结合机构建设,支持社会力量建设专业化、规模化、医养结合能力突出的养老机构。推动社区医疗卫生、养老服务、扶残助残等公共服务设施统筹布局、资源共享、服务衔接,支持大型企业建设、承接、运营管理一批医养结合服务设施,走集团化、连锁化发展道路。进一步简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流程,医疗卫生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涉及建设、消防、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条件,可依据医疗卫生机构已具备相应资质直接进行登记备案;公立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依法依规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主要职责调整和变更登记申请,再到属地民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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