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残疾军人等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23〕21号)有关规定,因战因公致残一级至二级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伤残民兵民工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397元;因战因公致残三级至四级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伤残民兵民工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718元;因病致残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038元;因患精神病评定为五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护理费为每人每月1699元。调整护理费标准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在省荣军医院和各地优抚医院、光荣院集中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不享受本通知所规定的护理费。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在各地优抚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不享受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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