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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政策问答
  • 发布时间:2024-06-14 16:45
  • 信息来源: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 编辑:罗皓月
  • 审核: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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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负责生态环境损害工作的部门或机构有哪些?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 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相关规定,明确赔偿权利人可以根据相关部门职能指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 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工作。

2.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来源主要有哪些?

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实施方案规定的任务分工,重点通过以下渠道定期组织筛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

(1)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的案件线索;

(2)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3)发生生态环境损害的资源与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4)涉嫌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案件;

(5)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

开发区发生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

(6)各项资源与环境专项行动、执法巡查发现的案

件线索;

(7)信访投诉、举报和媒体曝光涉及的案件线索。

3.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体系是如何构成的?最新的具体主要有哪些?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体系由总纲和关键环节、环境要素、生态系统和基础方法等四类技术指南组成。总纲和关键环节技术指南规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一般性原则、程序、内容和方法。环境要素类技术指南侧重因污染环境致地表水、沉积物、土壤、地下水、海水等环境要素损害的鉴定评估。生态系统类技术指南侧重因破坏生态致森林、草原、湿地、海洋等生态系统及其生态服务功能损害的鉴定评估。基础方法类技术指南规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中应用的关键技术方法。

4.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三大原则是?

合法合规原则、科学合理原则、独立客观原则。

5.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程序包括哪些?

(1)工作方案制定。通过收集资料、现场踏勘、座谈走访、文献查阅、遥感影像分析等方式,掌握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以及生态环境的基本情况,确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目的、对象、范围、内容、方法、 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措施等,编制鉴定评估工作方案。

(2)损害调查确认。掌握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的事实,调查并对比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现状和基线,确定生态环境损害的事实及其类型。

(3)因果关系分析。根据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和生态环境损害的调查结果,分析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的因果关系。

(4)损害实物量化。明确不同生态环境损害类型的量化指标,量化生态环境损害的时空范围和程度;分析恢复受损生态环境的可行性;明确生态环境恢复的目标,制定生态环境恢复备选方案,筛选确定最佳恢复方案。

(5)损害价值量化。统计实际发生的污染清除费用; 估算最佳生态环境恢复方案的实施费用;当生态环境无法恢复或仅部分恢复时,可采用环境价值评估方法,量化生态环境损害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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