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在不影响人防工程防空效能的情况下,开发商与业主间的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约定依据民事法律执行,合同的转让及变更由合同双方按照民事法律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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