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政策问答
  • 发布时间:2024-06-14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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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罗皓月
  • 审核:罗皓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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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从事何类活动需要领取“实验动物许可证”?

答:实验动物许可证包括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湖北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从事实验动物保种、繁育、生产、供应、运输、商业性经营以及实验动物相关产品生产、供应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省科技厅申领《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

使用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进行科研、检定、检验和以实验动物为原料或者载体生产产品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省科技厅申领《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二、问:申领“实验动物许可证”的程序是什么?

答:欲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供应或进行动物实验的单位和个人向省科技厅提交申报材料→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提出应进行的修改或补充→省科技厅组织专家组对受理的申请单位或个人进行现场验收,出具专家组验收报告,给出评审结果。合格者由省科技厅签发批准实验动物生产或使用许可证的文件并发放许可证;不合格者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通过发放许可证。

三、问:取得了“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湖北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及第二十一条规定:已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许可证适用范围生产、供应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供应或出售时应提供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并附最近3个月内的微生物和寄生虫质量检测结果。

已取得《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许可证适用范围开展工作。使用不合格实验动物和相关产品的,由省科技厅予以通报,其动物实验结果在评价科研成果和申报成果奖励时无效。

许可证不得转借、转让、出租给他人使用,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售无许可证单位生产的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

违反《湖北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伪造许可证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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