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需注意下列要求:
1.业余中继台的设置和技术参数等应当符合国家以及设台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的规定。
2.业余中继台应当设专人负责监控和管理工作,配备有效的遥控手段。
3.业余中继台应当向其覆盖区域内的所有业余无线电台提供平等的服务,并将使用业余中继台所需的各项技术参数公开。
4.设置中继台的,需详细说明设台用途、台站覆盖范围和中继台管理措施及承诺书(在申请函中明确)。
5.业余中继台应当周期性发送本台呼号,两次发送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十分钟。
6.第三方机构(具备相应资质)出具的《电磁环境监测报告》。根据《地面无线电台(站)管理规定》第七条,承诺不提出免受有害干扰保护要求的地面无线电台(站),申请取得电台执照时,可以不提交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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