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营业执照。个人申请提交个人身份证扫描件正反面;单位申请时提交电台技术负责人操作证扫描件正反面、电台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单位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人民团体登记证书等)扫描件,一般由市场监管或者民政等部门核发。为提高申办人申办效率,申办人如若不慎丢失或者通过资质考核已取得操作证核发编号但暂未取得操作证的,可先上传个人身份证正反面办理该事项,需要注意的是提供各种证件均应该在有效期限内。
(二)关于《业余无线电台设置(变更)申请表》(国无管表17)。
1.个人申请执照时不需填报单位申请栏(单位负责人信息)。单位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其执照还应当载明业余无线电台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
2.所持操作技术能力证明文件及编号是个人通过资格考试颁发的操作证书编号,非填报已办电台执照编号。
3.个人申请时常住地址、联系地址、邮编都必须填报,且地址要详细至门牌号。
4.个人设置固定台时,务必填报设台地址,设置车载台时,须填报车牌信息。
5.关于通信范围。通信范围涉及两个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涉及境外的业余无线电台,可以在设台地以外的地点进行异地发射操作,但应当遵守所在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6.关于填报日期。申请公函、17表中填报日期要与提交日期基本对应(不应超过7日)。
7.关于拟设电台类别。主要分三类:A类、B类和C类。其中A类业余无线电台可以工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中30-3000MHz频段范围内划分给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的无线电频率,且最大发射功率不大于25瓦。B类业余无线电台可以工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中划分给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的无线电频率。其中工作频率在30MHz(含)以下的,最大发射功率不大于100瓦;工作频率在30MHz以上的,最大发射功率不大于25瓦。C类业余无线电台可以工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中划分给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的无线电频率。其中工作频率在30MHz(含)以下的,最大发射功率不大于1000瓦;工作频率在30MHz以上的,最大发射功率不大于25瓦。需要注意的是,拟设电台类别和操作技术能力类别无关,需依照国无管表19中设台设备类型填报。
8.资料一般上传格式为“.xls”,“.doc”,“.pdf”或“.jpg”、“.png”等格式。
9.空表下载方法: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在首页搜索栏搜素“电台呼号指配审批(新申请、变更)”,点击左侧菜单“申请材料”,在第2条申请材料(国无管表17)或第3条申请材料(国无管表19)右侧下拉,出现“查看示例”、“空表下载”界面,即可下载空表。需要注意的是,“查看示例”是告知填表内容示范,不可用于涂改部分内容作为个人申报材料提交。
(三)《业余无线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19)。
1.设备工作频段和最大发射功率须对应准确勾选填报。
2.设备数据栏③须准确填报设备型号、生产厂家、核准代码、出厂编号,否则影响设备核准。此外,此栏中需将所有设台在用电台全部填报(包含已设台和新设台)。
3.若停用已设业余电台,务必填报国无管表19中④ 停用设备数据栏。
4.资料一般上传格式为“.xls”,“.doc”,“.pdf”或“.jpg”、“.png”等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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