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主要包括总则、职责分工、组织实施、责任追究、附则共五章十八条管理规定。
一是明确代建范围。在代建项目上,明确投资400万元以上的市本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其中水利、交通和铁路项目是否实施代建制,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自行决定,应急抢险等特殊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不实施代建制。在代建方式上,明确全过程代建,即从项目立项后到竣工验收的所有环节均由代建单位负责实施,项目法人单位(委托单位)协调配合并监督实施。在代建单位选择上,参照其他地方实施经验,项目法人单位(委托单位)可通过招标或直接委托两种形式来选择具备一定工程管理能力的代建单位。
二是明确职责分工。主要是项目法人单位(委托单位)和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明确双方职责。项目法人单位(委托单位):在立项阶段,对项目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提出初步设想,配合代建单位完成项目前期。组织资金筹措,监督项目招标、施工、工程支付、验收等过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接收。代建单位:在项目前期阶段,负责立项、可研、初设、规划、用地等前期手续办理。在项目实施阶段,负责代建项目的设计、招标、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等,并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确保项目合规建设,且对项目质量终身负责。
三是明确部门责任。市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保障项目前期费用,市财政局负责项目推进资金保障,防止违规新增隐性债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审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职能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加强对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监督管理,确保项目严格遵守《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规定,不断提升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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