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随州市人民政府五届七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办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决策部署,对健全我市消防救援力量体系,规范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具有重大意义,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是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重要补充力量,依法承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当前,随州市城镇化进程加快,高层建筑、工业园区、农村地区火灾风险交织,现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难以全面覆盖。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作为重要补充力量,亟需通过制度规范提升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原有的招录条件、工资薪酬、政治待遇等与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不适应,在人员身份定位、管理使用、综合保障等方面急需政策支撑。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应急〔2023〕85号)和《湖北省消防条例》要求,地方各级政府需明确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标准、管理机制和保障措施,填补基层消防力量缺口,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7章31条,核心内容如下:
(一)明确职责定位。界定政府专职消防队为“地方政府组建的非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承担防灭火、应急救援及火灾预防职责。将岗位分为管理类(五级岗位)与技能类(接警调度、消防监督等11类),实行“逢晋必考”机制。
(二)规范队伍建设。放宽退役军人、技术专长人员学历限制,优先录用消防退役人员;建立“入职—在岗—晋级”全周期培训体系。
(三)强化综合保障。明确队伍经费由同级财政全额保障,实行专款专用;规定薪酬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平均工资,同步落实“五险一金”、住房补贴及商业保险;鼓励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建立转岗推荐机制。
(四)完善优待抚恤。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标准,在医疗、教育、住房等领域提供优待;对因公伤亡人员依法落实工伤保险待遇,鼓励各地按规定建立公益性基金。
三、《办法》主要特点
(一)招聘条件更为灵活。13部委文件明确“招录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须年满十八周岁,符合《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欠发达及边远地区可放宽为初中文化程度”,《办法》充分考虑随州市市情、社情,规定“有运动特长、技术专长(如B2驾驶证)及部队退役士兵学历可放宽至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为吸引特殊人才打开了通道。
(二)人才吸纳奠定基础。消防救援队伍按照“严格管理、严格要求、准现役、准军事化”的模式管理,消防工作同样具备较强的专业属性。《办法》明确“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辞职、辞退、开除的除外)人员录用为政府专职消防员的,经考核合格可免试用期”“在部队任职班长及以上职务的经档案核查和组织考核合格后可任职与职务相对应的岗位”,以上规定给予本地青年尤其是具备消防工作和部队管理工作经历的人才特殊关怀,鼓励积极参与本地消防工作。
(三)表彰奖励纳入体系。《办法》充分吸纳13部委文件精神,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员纳入政府和群团组织奖励体系,政府专职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员在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工作中表现突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事迹特别突出的推荐参选全国119消防奖”,明确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获取地方奖励的方法和途径。
(四)综合保障更加有力。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实行24小时执勤战备制度,具备高风险、高负荷、高压力的职业特点。《办法》明确“政府专职消防员的薪酬标准参考人力资源市场相关职业工资价位,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确保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确保了薪酬待遇标准与职业特点相契合,并动态增加;明确“政府专职消防员按规定参加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按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按随州市住房补贴政策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发放住房补贴”,与13部委文件精神相契合;明确“政府专职消防员符合退休条件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退休手续”,补齐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退休相关政策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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